保险稻子未归本,是否“绝产”引争议


  盘锦市某保险公司的门口,一个衣着凌乱的男人拎着一个大麻袋坐在地上,叼着旱烟皱着眉头,麻袋里好像还装着什么东西,差不多装了一半的样子。

  据附近居民讲,这个男人已经在这待了半个月了,每天必到,比保险公司职员还准时。

  “看样子不像乞丐啊”

  “谁知道呢,没准是个白痴吧,跟家里人走丢了”

  人们开始对这个奇怪的男人议论纷纷。

  这个男人是谁呢?为什么会出现在这里呢?这一切都要从一年前说起。

  这个人叫老李,是个地地道的农民,包了村里几亩水田,以种稻为生。去年到了种稻季节的时候,老李看到国家在号召农民为自己的庄稼投保,满村的墙上都贴的是保险公司的宣传语,说是投了保就不用为自己的庄稼产量担心了,亏了由保险公司担责任。

  还有这等好事?老李想到以前因为天灾人祸粮食绝收的惨状,顿时下了决心要投保。于是老李借钱交了保费,算计着要是这一年收成好,保费也不会亏;要是收成不好,有保险公司担着,自己也不会亏,真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情。

  老李投了保费的稻子准时的种到了田里,老李每天去稻田精心照看自己的稻子,看着茁壮成长的稻苗,好不欢喜。

  谁料稻子正在结穗关键期的时候,天气大旱,稻苗一颗颗的倒了下去,老李心疼极了,但又庆幸起来,幸亏自己投保了,要不然这一年岂不是白干了?老李马上把这个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答应在稻子收割的时候来计算赔偿损失,老李也就放心的在家等着赔偿了。

  转眼到了稻子收割的季节,保险公司如约来到老李家的稻田拍照计算损失,老李一直尽力配合,就盼着早点拿到赔偿金,好把借来的保险金先还给人家。

  过了不久,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倒是下来了,可数目却大大出乎老李的预料。赔偿金的数目还不够种稻的本钱,更不用说还给人家保险金的钱了。

  老李不干了,你保险公司不是说会赔偿我们损失吗,可这点钱哪够我的损失啊,连本钱都回不来!

  老李找到了保险公司说理,保险公司却拿着白纸黑字写的保险单告诉老李:保险单上约定你的稻田“绝产”才会全额赔偿损失,但是你的稻田并没有“绝产”,所以经过计算只能赔偿你的一半损失。

  “没有‘绝产’?我几亩地才打出了这半麻袋粮食!这还不叫‘绝产’?”老李吼道。保险公司解释道:这是保单上写明的,只能按规定办事。

  老李想着自己几乎绝收的稻田,想着自己无力偿还的保费,老李想不通,半麻袋粮食也算产量?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偿我全部损失呢?跑了好几趟保险公司,结果还是这样,无奈之下老李做出了故事开头的举动,老李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但是老李自己也不知道,到底应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多少钱呢?老李保险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律师建议
    就本案例而言,老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出示公司对“绝产”的一个明确规定,因为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概念的,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裁决。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是有解释义务的,对于这种有歧义的应按照有利于老李的解释进行赔偿,但具体情况应以法院判决为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