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开发商停水停电,以逼迫胡先生和邻居们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种行为完全是违法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先生和邻居们可以向当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控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收到他们的控告后将会依法对开发商作出处罚。
第二、未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开发商是不能先行拆除胡先生和邻居们的房屋。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三、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胡先生和邻居们认为开发商给的拆迁补偿款太低,不同意开发商制定的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向当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其作出行政裁决。并且可以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听证。若胡先生和邻居们对行政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停水电逼签拆迁协议,被拆迁人该怎么办?
房屋拆迁极易引发社会冲突,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我国政府对于房屋拆迁纠纷始终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也曾多次就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下发专门通知,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可是,为了自身利益,开发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违规操作的现象并不少见,如以停水停电相要挟逼迫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江西的胡先生和邻居们就不幸遭遇了这样的事件。由于胡先生居住的地方地理位置优越,被某开发商看中,与市政府达成协议,买下这块地段进行房产开发,欲建成一个商贸中心。市政府觉得此举可以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增加市民的就业机会,何乐而不为呢!可是,该开发商却打着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名义,停水停电,以此逼迫胡先生和邻居们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三番五次说如果胡先生和邻居们不签协议,就把他们的房屋给强拆掉。由于开发商的停水停电,给胡先生和邻居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胡先生和邻居们几次去找开发商交涉,让其恢复供水供电,可是开发商说其有政府拆迁发文,胡先生和邻居们如果把补偿安置协议签了,就恢复供水供电,否则,一切免谈。实际上并非胡先生和邻居们不想签协议,只是开发商给的拆迁补偿款太低,以致于他们根本买不起相同的房子。胡先生就是弄不明白,开发商停水停电,并逼他们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开发商的行为合法吗?如果他们就是不签协议,开发商能把他们的房屋给强拆掉吗?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又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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