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儿媳想再婚,公公婆婆收回赠与房
十年前,大学刚刚毕业的孙女士与家住南京的何先生登记结婚,并迁至南京与其居住。婚后夫妻二人一直住在何先生的父母提供的一套住房里。两夫妻的感情也一直都很和睦,并在第二年喜得贵子。然而甜蜜的生活却在五年后,因为何先生患上恶性肿瘤而破灭。虽然孙女士与何先生的父母都极力的挽救何先生的生命,但是他还是在不久后撒手人寰。
何先生去世后,孙女士仍然住在那套何先生父母提供的房屋内,并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日子过得很清苦,因此孤独的孙女士动起了再婚的念头。去年,年近不惑的孙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住南京的胡先生。这位成熟稳重的男性让孙女士在前夫离世后,第一次升起了与之共同生活的想法。因为胡先生在离婚时,将原来的住房让与了前妻。所以,孙女士决定让胡先生住到自己那里。但是,胡先生与孙女士的儿子相处的并不和睦。为了撵走胡先生,孙女士的儿子将其与母亲同居的事情一状告到了爷爷奶奶那里。
知道这件事情的何父、何母十分生气,认为孙女士的做法是“不守妇道”,要将其赶出家门。于是两位老人带着孙子,在某个周末突然造访了孙女士的家,正好看见孙女士与胡先生亲热。愤怒的老人顿时对胡先生大打出手,并将孙女士一同赶了出去。此后,两位老人更是限制了孙女士与孙子间的往来。这一举动让孙女士感到非常气愤,遂在胡先生的陪同下与前公婆理论。
面对气势汹汹的二人,何父、何母拿出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面赫然写着两位老人的名字。二老声称房子当初是他们掏钱购置的,因为何先生与孙女士结婚而给两人居住,如今儿子已经去世了,孙女士又有意再婚,因此他们要收回房子。同时为了防止胡先生“虐待”孙子,不许孙女士再来探望孩子。听到前公婆的言论,孙女士十分不能理解,她认为房产证上虽然写着两位老人的名字,但是房子当初是给儿子结婚用的,等于是赠与了儿子。如今前夫已经去世多年,财产应该由她继承,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何父、何母凭什么以她再婚为借口剥夺她的合法权利呢?
律师建议其次,孙女士应该知道父母对成年子女是没有提供住房的义务。他们将房屋给儿子居住的行为应该定性为借住,而不能定性为赠与。即使当初何父、何母的确有过赠与的承诺,但是因为标的物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所以他们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因此孙女士向何父、何母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是不能成立的。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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