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拔“钉子”有奇招,不搬扣设备
闻女士是一名普通的乡镇妇女,小学毕业,没什么文化,却是十里八乡津津乐道的精明人。靠着经营一些零散的小买卖,养活了一家数口人。看着镇上如雨后春笋般长出来的各种娱乐场所,闻女士不禁又动起了灵活心思。她想,现在人人都追时髦,可是未必人人都付得起大价钱。既然卡拉OK生意这样红火,不如自己业经营一间低价位的。
说干就干,闻女士拿出家里大部分的积蓄,靠着一间祖上留下来的门市房和一套二手音响,开起了练歌房。也别说,精明人有精明道,闻女士开业至今,这间练歌房可谓客似云来。然而今年秋未送爽,闻女士便匆匆结束了练歌厅的生意,一脸愁苦的天天往镇政府大楼跑。看着她每天风风火火的在政府各部门间穿梭,不知情的人还以为她又发现了什么新的生财之道,而知情的人则会告诉你“全是房子惹得祸”。
今年清明时节,闻女士刚出门就看见了门口贴着的通知,仔细一瞧竟是一张拆迁通知单。回头瞅了眼居住了二十几年的房子,闻女士挥去心中淡淡的不舍,暗道总算可以换个窝了。可是当拆迁办的人登门造访,说出补偿金额时,闻女士当即决定当个“钉子户”,钉牢自己的房子。
人说能人干什么成什么,闻女士做买卖是把好手,当钉子户也是个十足难缠的钉子户。任凭拆迁办把好话说尽,闻女士就是不点头,就是不搬。她的执拗最终惹火了负责人,于是,在若干次失败之后,拆迁办一扫好言相劝的嘴脸,冷漠的威胁到:“不搬你歌厅的生意就不用做了。”听了这话,闻女士一股火烧伤上头顶,指着的对方的鼻子说了句“悉听尊便。”
哪知第二天早上就听邻居说,她家练歌房的设备被拆迁办的人连夜拉走了。气愤不已的闻女士,当天找到了拆迁办公室,要求他们返还自己的设备。岂料对方竟说,设备已经被政府征收为抵押物,如果闻女士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继续反抗政府,那么这些设备将被没收。
听了这话,闻女士眼前一黑,险些没被气晕过去,她不明白对方凭什么扣她的设备。她歌厅所在的位置距离拆迁地远着呢,怎么就糟了池鱼之殃呢?而且,他们凭什么不经过她的同意就搬走她的东西。
深觉被欺负的闻女士一怒之下报了110,声称拆迁办偷了她的东西。对方听后,态度和蔼的告诉她“政府行为,管不了!”挂了电话,看着拆迁办领导一脸得意洋洋的样子,闻女士心中一凉,她知道“官官相互,政府机关是指望不了了。”为了讨回一个公道,她又把求助之手伸向媒体,谁知对方反劝她伏个软,大事化小。
挂断电话,闻女士既愤怒,又无奈。难道自己奋战了大半年,事情就要这样无疾而终,不了了之吗?想到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子就这样被政府廉价收走,想到自己歌厅这段时间的损失,她实在是不甘心。拿着拆迁协议书,闻女士矛盾极了,她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到不动产所在地进行起诉。如对一审判决不服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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