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动迁调父离家,知真相老汉称复原房子


  刘老先生一辈子育有三儿两女,为了这几个孩子,他年轻的时候没少吃苦。不过几个孩子也真给他争气,除了生的不是时候的老大外,各个都是百里挑一的人才,人中的龙凤。所以,刘老先生是打从心眼里心疼这个老实巴交,却没什么能力的儿子。

  为了保障儿子今后的生活,刘老先生甚至早早的留下了话,声明死后的财产全部都给大儿子。对于老爹明显的偏心,几个孩子还是可以理解的,不但没有怨言,还抢着要把老爹从村里接出去,到城里享清福。

  刘老先生本来还不怎么愿意,可实在架不住子子孙孙的软磨硬泡,也就勉为其难的答应了。然而到了城里,刘老先生显得十分不适应,觉得过宽的马路不对劲,飞驰的汽车太危险,尤其是那个楼房,上上下下实在麻烦的不得了。住没两个月,觉得车票钱值回了本,就不顾几个子女的阻拦,硬是踏上了返程的列车。

  谁知,兴冲冲赶回家的刘老先生却发现,一切都变了样。自己好好的房子上不知道被哪个顽皮的孩子写上了个大大的“拆”字。推开门,却看见院子里一片瓦砾,哪还像有人住的样子。在这些景象的刺激下,一向硬朗的刘老先生突觉浑身无力,瘫坐到了那里。不知过了多久,他似乎听见有人一声声的在喊“爸”,有些迟缓的回过头,就看见大儿子和儿媳正焦急的唤着他。

  看着二人满是担忧的脸,刘老先生猛的回过神,拽着儿子的领子就问怎么回事。听到老父一声声急切的询问,两夫妻俩对看一眼,有些为难的解释到。

  在刘老先生进城前不久,镇上就下了通知要征用他们家的地盖房子。因为考虑到刘老先生对这房子的感情,和平素的执拗,刘先生(刘老先生的大儿子)只能在和几个弟妹商量后,给老爹设了个调虎离山的局。在未通知刘老先生的情况下,与动迁办签订了协议,并分得了两处位于镇郊的住房。

  听了儿子的解释,刘老先生一股火直往头上冲,指着刘先生怒道:“好啊,几个兔崽子翅膀长硬了,居然合起伙来算计老爹。别以为生米煮成熟饭了,老子就得听你们摆布,告诉你地契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我就不信我不点头,谁敢拆我的房。就是拆了也得给我盖回去。”话音刚落,一把推开搀扶自己的儿子儿媳,怒气冲冲的朝拆迁办走去。

  看着父亲怒冲冲的背影,刘先生夫妇俩无措的看着彼此。这可怎么是好,协议已经签了,刘老先生这一闹,要回房子还好,这要是没要到再把自己气病了可怎么办。想到这里,这对夫妻只能一面怪自己自作聪明,一面加快脚步追着刘老先生。

 律师建议
    本案中,被拆迁房屋是城市私有住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刘老先生一个人,刘老先生虽然年事已高,但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需监护人代理,因此,签订拆迁协议应当由刘老先生签订,如果刘老先生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确认由其儿子和媳妇代理签订拆迁协议,也同样是有效的。但本案中,刘老先生的儿子和媳妇违背老人意愿,私自签订拆迁协议,显然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拆迁机关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房屋的产权状况也应有适当的审查义务。
  刘老先生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也即被拆迁人,有权主张拆迁协议无效。其理由就是,虽然自己的儿子和媳妇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但是自己并没有授予他们行使签订拆迁协议的权利。儿子儿媳签订的拆迁协议没有经过刘老先生追认。刘老先生可以和拆迁管理机关进行协商重新达成拆迁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判决协议无效。但是法律规定对于民事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此,刘老先生应尽快主张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