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征天价停车费,老汉不服聚众刨车锁


  刘先生年轻的时候,为了事业为了家庭没少操劳。本以为退休后,终于可以闲下来好好休息,谁知人闲下来了,神经反倒越来越紧张,失眠、健忘纷纷找到了他身上。为了这个毛病,他是去医院、吃中药没少折腾,可是就是不见好转。后来,实在受不了噪音他,卖掉了位于市中心的房子,偕同老伴在近郊买了处房产。

  远离了市区的吵闹与喧嚣,刘先生神经衰弱的毛病竟渐渐痊愈了,精神头一天比一天好起来。这精神一好,人就闲不住,天天不是想大儿子,就是想小孙子,三天两头打电话,希望儿孙们过来看看老两口。可是,几个子女因为工作关系都住在城区,离刘先生的新居实在有些远,根本没办法常来常往。对此,刘先生的心里虽能谅解,但不免有些遗憾。

  去年年末,刘先生居住的社区突然通知各个业主,开始收取停车费。对于这项举措,刘先生本十分不以为意,想着反正自己没有车,收也收不到自己头上,根本无所谓。可是没过多久,刘先生就再难保持这种超然的态度了。刘先生是没有车,但刘先生的几个子女都有车,自从开始收取停车费,他们来看刘先生的次数更少了,就是来也经常放下东西,匆匆离开。深深思念孩子,却无法与他们相聚的刘先生,心中难免对物业升起一股郁气。

  这天,刘先生和往常一样与几个邻居下棋,边下边聊,不知是谁就将话锋转到了停车费上,顿时大家你一言我一语,讨论的好不热闹。有人说,小区的停车费收的太高,比市中心的还贵;有人说,小区里已经有人在组织业委会,随时准备换掉这个黑心的物业;还有人说,那些举措都白搭,对付这种黑心的物业公司,最好的办法就是直接拒交物业费,把人逼走。这话可是说到了刘先生的心坎里,当即表示赞同。于是,一群闲来无事的退休人员组成了一个小团体,准备抗交物业各种苛刻的费用。

  刘先生他们的作为很快在小区里引起了热议,越来越多的人们加入他们的行列。看着业主们的作为,物业公司又岂会坐以待毙,为了迫使业主妥协,他们在小区内各个可以停车的地方上都架起了车锁。对这些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障碍物,刘先生直接叫上几个邻居,拿着镐头铁锹就把他们刨了出来。

  负责看守社区大门的保安见此情形,马上跑过来阻止,两伙人你拉我扯的争执起来。一群年过花甲的退休老人哪可能是二十几岁小伙子的对手,一个踉跄,刘先生就摔倒在地上。这一摔可了不得,看到“战友”被“敌人”打倒在地,老人们也叫起了针儿,顾不上自己的老胳膊老腿竟直接向对方挥起了拳头。

  就在双方的争执几乎白热化的时候,物业公司的某位经理赶了过来,扫了眼局势,怒喝一声:“甭跟他们客气,给我打,打死了我摆平。”听到这声命令,本就纠缠得不耐烦的保安,立马没了顾忌,挥起硕大的拳头,毫不客气的打向老人们。

  无论在体力,还是身体素质上都难与对方相较的几个老人被打得很惨,如果不是民警的及时赶到,那天的一场的群架很有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住进了医院的刘先生终于冷静了下来,细思这件事情,他是怎么想怎么怨。明明是对方乱收费在先,怎么到后来反而是自己挨了打,受了伤呢? 而物业公司凭什么在乱收费过后,还理直气壮的让保安打人。躺在病床上,刘先生把自己的疑惑和愤懑说给儿子。本以为儿子会站在自己这边,没想到刘先生的儿子反而责备起父亲的做法失当。

  听了这话,刘先生压下去的怒火噌的又烧了起来,指着儿子的鼻子骂道:“他停车费收的比市中心还贵,这也叫合理。明明是绿化用的地,他都给架上车锁也叫对。都是你们这群‘知识分子’见什么都认为合理,才把物业公司惯成这样,乱弹琴。我就奇了怪了,怎么就没有人管管这群没王法的东西呢?就任着他们欺负老百姓。”

  听了这话,刘小先生看着父亲的义愤填膺的脸,无言以对。内心不禁也产生了同样的疑问,明明在自己的社区内,买房时又交了所谓的公摊费,那自己的停车费究竟交到了哪里?

 律师建议
    首先,刘先生应该先向物业了解情况并进行协商,明确停车场所是否属于业主共有,而不是聚众闹事。如果该用地属于业主共有,则业主应推举一至两名代表与物业进行协商,并交付物业一部分相应的管理费用,而具体费用视情况而定;如果该用地属于开发商,则应由开发商决定如何收费,但业主们可以派代表与物业协商,由物业出面与开发商协商收费具体标准,达到双方满意的价格。根据《物权法》规定,共同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其次,刘先生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打伤刘先生的人,并要求主要犯罪人赔付由此带来的损失及精神赔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