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圈设在厨房前,邻里斗气上法庭


  老邓家和老白家几辈的邻居,关系一直不错。邓先生和白先生更是穿同一条裤子长大的好兄弟,本以为两家人可以这样胜似亲人的生活下去,谁知随着邓白二人娶妻,两家人渐行渐远,最后竟成了仇人。

  其实细数俩家人矛盾的开始不过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邓先生的妻子孙女士是一个十分爱干净的人,嫁到邓家后不但把家里打扫的干干净净,更是将家中的两位老人侍候的服服帖帖的。而白先生的妻子则不然,这位华姓女士虽然秉承了北方女性的豪爽,不拘小节,却是位满脑袋生意经的制家能手。

  去年初春时,看到猪肉市场紧俏的华女士抱了两只猪仔回来。为了它们,华女士又找人在屋后,与邓家相邻的十字路口边修了一个猪圈。

  就在一群人干得热火朝天的时候,从地里回来的孙女士那了闷,捞过一个工人就问:“你们这是在我家后面干嘛呢?”对方一听,愣了一下说:“你家后院,这不是老白家的后院吗?”说罢瞅了瞅两家的房子,眼神古怪的摇摇头,撂下一句:“你们家夏天改房子的话,可以找我”转身就走。

  初闻此言时,孙女士有些不明就里,可是随着夏天的临近,她终于明白那番话的意思了。按照邓白两家房子的格局,孙女士家的厨房正好对着白家的猪圈。而猪是出了名的窝吃窝拉,天气越来越热,那味道也越来越拿人。按邓先生的话,华女士从厨房出来都是一身猪味,哪还见菜香。实在忍受不了的孙女士,怒气冲冲的找上白家。

  见到邻家嫂子来访,华女士紧忙热情招待。可一听对方言辞不善的让她给猪搬家,她的脾气也上来了,心想:你要是和我好好说,我还可以搬,就你这态度,慢慢熏着去吧。随即,换下一脸热情,头也不回的出了屋。一个人被撂在屋里,孙女士气得久久不能言语,发誓再也不搭理华女士这个泼妇。

  可是事情不能总这么搁着呀,转眼间夏天来了,那股难闻的臭味从厨房一路蔓延至卧室。逼得邓先生一家四口,只能天天在院子里吃饭,与臭气为伴。每想到这里,孙女士的心就拧到一起,要不是公婆拦着,怕是她早杀了邻居家的两只肥猪。

  或许是孙女士日以继夜的咒骂应了验,入夏没多久,一场猪流感在全球伸出肆虐的毒手。不但猪肉价格一路走低,就连邻里之间也对猪这个话题甚为敏感。嗅到这丝东风,孙女士哪还肯忍受那冲天的气味。私下里频繁穿梭于村里的几个“刺头”家,大肆抨击老白家的猪,惹得几家人撺掇到一起找上了华女士,要求她将猪处理掉,起码不能再与人为邻。

  被堵在房中,扫了眼隔山观虎斗的孙女士,华女士眼一立,毫不客气的将大家的话一一顶回去,咬死了牙就是不肯给猪搬家。见一计不成,孙女士又生一计,既然舆论不能击倒对方,那就找公家解决。下了决定,孙女士第二天吃了早饭就跑到村委会静坐,要求他们解决猪圈的问题。

  然而,华女士自从嫁过来,就在村里以泼辣为名,包括几个村领导在内,没一个想要管邓白两家的这档事。实在架不住孙女士的软磨硬泡了,就随便逮来一个村干部,跟她去看看。几次下来,竟没一个说得过去的结果。直到邓白两家为了这圈猪闹翻,直到孙女士一怒之下宰了一头猪,直到两家人大打出手破坏了村里的安定团结,村领导们才真正正视这个问题。

  于是,明争暗斗的邓白两家人终于坐到了谈判桌上。可想而知,已经快被逼疯的孙女士自然咬死要对方挪猪圈。针尖般的华女士自然不肯,拍着桌子就问来调节的村干部:自家后院养猪犯了哪条法。随即,也不给调解员开口的机会,两个女人当场就撕扯到了一起。

  见这阵势,调解员一面拉架,一面下了调解意见,让华女士将猪圈从后院的上风口挪到下风口。一听让自己挪圈,一心制气的华女士自然不服,眼珠一转,带着几袋水果找到某位在村里任职的亲戚。

  没过几天,村里就来一组勘探人员,说是要给邓白两家的后院,划划界限。趴在厨房的窗台上,看着一群人忙活来忙活去,孙女士心里明白,华女士的猪圈怕是不会搬了。果然,没两天村里重新下了份决定,说根据测量,将两家后院的十字路口划为农用地,华女士养猪天经地义,可以不用搬猪圈。

  见着这份调解意见书,孙女士扔下围裙就要去村委会,却被丈夫邓先生一把拦了下来,说:“你知道这调解书是谁下的不,老白家的亲戚,你还去干吗。咱俩明天得进城,找他的领导来管这事。”听了这话,孙女士恍然大悟的点点头,跟着丈夫进屋合计起上访事宜。

  而邓家的老两口则独坐饭桌前,哀叹连连。

 律师建议
    首先,孙女士一家可以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对该判决书作出鉴定,并认为该判决无效。由于出示该调解书的系老白家的亲戚,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理应属于无效。
  其次,孙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消除障碍并赔偿相关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动物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而白先生家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到了孙女士家的利益,理应排除妨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  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