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少了根横梁,施工队称无关紧要


  翟先生最近是人逢喜事精神爽,看谁都笑眯眯的。你若问他究竟为什么傻笑个不停,他一定得意洋洋的告诉你,他也要当城里人了。

  事情发生在2008年,为了迎接奥运,扩大城市规模,很多城市近郊的小村庄都摇身一变成了现代化社区。翟先生所在的村子,就是这“变身”大军中的一个。

  看着一片片他们熟悉的平房被推到,看着一幢幢楼宇平地而起,翟先生的心中不禁溢满了骄傲。适逢嫁进城里的小姨子带着丈夫回家探亲,他几乎迫不及待的拉他们来看自己未来的新房。说是让学建筑的连襟来把把关,看看房子的质量过不过硬。

  本是一句戏言,谁知在参观了工地之后,翟先生的连襟竟一脸严肃的告诉他,房子质量不过关,少了一根至关重要的横梁。听了这话,翟先生将信将疑,却不禁泛起嘀咕。为了扫清心里的疑惑,也为了确保自己以后的生活安全,他决定进城再请专家。

  这天,领着从城里找来专家,翟先生来到了工地。刚进一间位于一楼的房子,专家就皱起了眉头,拉过翟先生就说:“你开什么玩笑,横梁不是在那吗?”一头雾水的翟先生顺着专家手的方向一看,心道怪了,几天前还没有的东西,怎么突然就出现了呢?他一边摇着头,一边随对方往外走,谁知刚到门口,对面一间屋子里的景象让他呆住了,他恍然大悟这个突然出现的横梁是由何而来。

  为了抹平错误的痕迹,一群工人们竟拿砖头在棚顶上砌了一道梁。这行为不仅让专家怒火中烧,连道施工队谋财害命,也让翟先生意识到这根梁的重要性。送走专家后,翟先生找来了原来的乡里乡亲,将他调查的结果公诸于众。一时间群情激愤,纷纷提出找施工队算账,返工重建。

  第二天,以翟先生为首的一群人找到施工队的负责人,指出问题,并提出返工的要求。岂料对方肃着一张脸,连声保证房子没有质量问题,那根梁可有可无。

  “那你为什么要用砖砌出梁的样子?”翟先生怒问。闻言对方楞了一会,随即眸光一闪,说:“那是给房子加固,这种程度的就够了。”听了这话翟先生内心冷笑不已,放出话施工队不拆,他们就帮着拆。随行来的几个老人更是坐到堆砖的台子上,不让工人开工。见此情形,工地负责人的耐性也正式告罄,吼来几个工人,硬将人群轰出了工地,并禁止非施工人员再来参观。

  眼看着三楼就要平地而起,翟先生他们这群动迁户几乎急破了脑袋,房子越盖越高,这要盖成了,就更不可能返工了。想到这里,他们只能将冀望的眼神探向政府。上访后没多久,一群穿着工作服,头戴安全帽的领导专家团就来了工地。参观过后,无不黑着脸到临时会议室开会。

  看到他们的脸色,翟先生和几个闻风而来的村民暗自喜上眉梢,再一听阵阵隐隐从会议室里传出的吼声,无不点头庆幸找到做主的人了。本以为经过这事后,施工队会拆房重建,岂料消停没两天,工地竟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继续开了工。

  见到那厢干得热火朝天,翟先生心底那了闷,心想难道科技进步快,已经有了其他补救的办法吗?对施工队处理方案十分好奇的翟先生,找了天换上一套类似工作服的夹克衫,摸了顶工人放在路边的安全帽,大摇大摆的混了进去。可看了半天,也没看明白工人都在忙什么。为解心中疑惑,他拽来一个路过的工人,问他房梁的事怎么办了。

  对方听了后,先是上下打量了他一番,看他一身狼籍的样子,像是放下了心。随即神秘兮兮的说:“还能咋办,咱老板那开的是大公司。再说楼都盖到这了,难不成还真的拆了重建,不过是从三楼开始加上横梁了事罢了。”他话音刚落,就见翟先生愤愤然的转身离开。

  几天后,翟先生再次坐到了政府上访办的办公室里,将自己听来的话原原本本的反映给接待人员。对方听后先是点点头,装模作样的找来文件,随即告诉他,政府对这件事是很重视的,他们已经找来专家做了评估。专家认为这根梁并没有那么重要,不会影响房屋的建筑质量。但是因为考虑到群众们的心情,因此仍勒令施工单位在之后的房屋上增加这个大梁。

  这番话看似滴水不漏,却让翟先生心生疑窦。而对方似乎猜到了他的顾虑,撂下话:“您要是还有什么疑问,我们可以再帮你们联系司法鉴定机构,为房子做质量评估。”

  面对对方的提议,翟先生心里更犹豫了。司法鉴定不也是政府说了算吗,就算最后断定房子有问题,他们一群小老百姓又能做什么呢?这种想法一出,不禁让翟先生有些悻然。

 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案情,建议翟先生接受司法鉴定这个建议。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还是比较权威,可以信赖的。而且司法鉴定的结果是日后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
  其次,翟先生如果认定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已经影响到日后住户们正常使用居住,可以在两年内持相关证据,到当地法院起诉。
  最后,如果翟先生不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也可以继续向上级有关机关反映,要求予以解决。但是要注意两年诉讼时效的把握,不要因此失去法律这条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