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客为房“增高”,妇女痛呼采光权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身处在如此的时代洪流中,刘女士感受颇深。不说别的,就城市里一层层不断增高的房子,就印证了一切。即便这样,刘女士心中仍有一个小怨言,因为住得较偏远,她只能眼巴巴看着别的地方拆迁盖楼,而她所居住的地方仍是一片棚户区景象。

  去年,据“内部人士”透露,县里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的力度,要整改刘女士住的地方。虽然没有下达正式的拆迁文件,但基本上定了,就这一两年的事。听到这个风声,整条巷弄都沸腾了,无论是计划领拆迁款的,还是想购入反迁房的,无不在脸上溢满笑容。按刘女士的话来说,晚上路过,家家都响起算盘声。

  可是这太平景象没过多久,新问题就出现了。既然有利可图,就一定会有投机的身影。与刘女士比邻而居的唐先生就是这类人中的一个。自从听到风声,他就开始上火。看着自家房子天天哀声叹气,嘀咕房子太小,想要扩建,又没有空间。就在他为了可能损失的拆迁款郁闷不已时,人们无意中的一句戏言给了他灵感。他想反正最后按总面积补偿,既然横着已经无法拓展空间了,那纵向扩展不是一样的吗。

  想到这里,他一拍额头,一面赞叹自己的聪明才智,一面积极的联系起施工队,准备给自家房子增高。这就像是一个信号。看到唐家房子面积的快速增长,邻里们恍然大悟,纷纷效仿。

  没过多久,这个曾经以底楼矮宇出名的地方,竟在短短几个月内立起一幢幢造型奇特的二层小楼。骤然增加的高度,乐了屋主,却苦了邻居。被困在万楼阵中的刘女士就是受害最深的那一个,自从唐家盖起第一栋“增高楼”开始,她家的阳光就被一点点的剥夺干净。即便到了春暖花开的时节,屋子里仍就湿冷一片。

  而事实上与刘女士同病相怜的不在少数,就是那些争先恐后盖起“增高楼”的人,也不禁为此怨声载道。但是出于种种顾虑,和就要拆迁这件事的鼓励,大家不约而同的选择将不满压在心中。

  然而转眼间夏天都过去了,别说拆迁的队伍没来,就是测量评估的人也未见一个。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却,有些人开始思考搬迁传闻的可靠性。岂料,怀疑声刚刚响起,另一轮的增高竞赛就拉开了序幕。

  眼看着唐家的第三层小楼也快盖起来了,刘女士再也无法保持沉默。他找到唐先生希望他能见好就收,停止增高房子的行为。谁知对方口头应承,却依然故我的继续盖楼。几次下来,刘女士算看明白了,指望唐先生不盖楼她恐怕要阴冷死在那间屋子里。为了维护自己晒太阳的权利,刘女士决定找能做主的人来制止邻居们疯狂的行径。

  此后,她开始三不五时的往上访办跑,希望能尽快解决问题。可是每次去打听情况,工作人员都用“等”字将她打发回来。就这样,刘女士盼星星盼月亮的等来了一组视察人员。在查看了这附近的几座“增高楼”后,语气沉重的说:“这都是违法建筑,应该拆掉。”说罢,坐上车子绝尘而去。

  那句“拆掉”于刘女士而言宛若天籁,她把这句话四处宣扬,希望能刹住这场“高度”竞赛。可是唐先生在听了后十分不以为然,他讥诮的看了眼刘女士,仿佛是在取笑她的天真。其他人看见唐先生的工程队每日继续开工,没两天三层小楼就正式封顶,消停没两天,也跟着开起了工。

  面对这种情况,刘女士气愤不已,再次找到上访办,要求把问题解决了。工作人员听后,却只淡淡的说:“县里的决定已经勒令他们停止了,他们不听,我们也没办法啊。”到这里,刘女士觉得连呼吸的力气都快没有了。她无奈的问:“那我们那里什么时候拆迁?”工作人员闻言,愣了愣,道:“拆迁?我们没听说啊。”

  话音刚落,刘女士就像被冻住一样僵在了那里,空白一片的脑中只浮现出自家那间阴冷的屋子。

 律师建议
    根据案情,刘女士邻居的行为严重侵害到了她的权利。对此,刘女士可以选择进行诉讼,起诉建房者,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妨害。也可与其协商解决。
  其次,刘女士所在地政府机关没有及时处理好问题,致使刘女士的权益一再被侵害。针对这种情况,刘女士可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