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归乡遇难题,耄耋老人为房起纠纷


  夕阳透过窗子撒下一室余晖,陈奶奶坐在沙发上,一面抹眼泪一面对着丈夫的遗照嘟囔,说大房欺负人,让她这个孤老婆子没地方住。

  事情要从几十年前说起,那时陈家是乡上有名的大户人家,虽然因为历史动荡,已经破落,但到解放初期仍然留有一座祖宅。那时的陈家已经不见曾经的荣光,不但仆佣尽散,而且人丁凋零,就剩下陈先生两兄弟。

  为了这座大宅的归属,二个兄弟很早就开始不和,并在解放后决定将大宅一份为二,各占一半。

  70十年代的时候,兄弟两人相继去世,只留下各自的妻子,大房的吕女士和二房的陈女士。失去家里的顶梁柱,两个女人带着孩子,日子十分难过。为了活下去,两家之间的芥蒂渐渐消弭,过起相依为命的日子。

  后来,陈女士的儿子考上大学,并在毕业后分配到城里工作。为了能够就近照顾母亲,他将陈女士接进城里。就要离开活了大半辈子的家,陈女士依依不舍的将老家的房产交给嫂嫂照料。

  时光荏苒,一晃几十年过去了,陈女士和吕女士都已是风烛残年。回首往事,陈女士不禁感触良多。去年因患癌症动过手术的她,倍感生命脆弱,世事无常,也愈加思念起家乡,遂提出回乡养病的要求。

  一别故里几十年,家乡早已物是人非。曾经一度辉煌的陈家大宅,如今看来也不过的破落的青砖小院。当两个耄耋之年的老人再度相见,不禁老泪纵横。

  那夜,大房一家为了招待这位荣归故里的贵客,杀猪宰羊当过年般的折腾。晚饭时,两方儿孙聚首一堂,仿佛又回到了那段荣光岁月。然而这美好的景象维持不长,随着陈奶奶一袭想要回乡养老的话,喧闹的饭桌突然安静下来。吕女士满面皱摺的笑脸历时不见了光彩,冰冷而严肃的翻着眼睛。想了一会,婉言告诉陈女士,农村不比城里,在城市生活了几十年的她定然过不惯乡下日子。而且,如今儿孙都大了,祖上留下的几间房子住得满满的,实在空不出陈女士居住的地。陈女士与其在这里遭罪,还是留在城里养老的好。

  闻言,陈女士一愣,尚未来得急反应,她那脾气暴躁的小孙子吱声了。他说房子是自己爷爷留下来的,是他们二房的,凭什么吕女士一人独占。奶奶想要回乡养老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大房于情于理都应将房子腾出来。大房一听,眉毛倒竖,一拍桌子,喝道:“拉出去的屎能坐回去吗?当初房子既然给了我们,怎么可以几十年之后再往回要。再说了,按照过去的规矩,家业本就应是长子嫡孙继承,压根就没你们的事,凭什么让我们搬。”

  陈女士听后,心中不快,解释说当初房子只是托给嫂嫂看管,从未表示要送与他人。听见陈女士的话,大房的人又不干了,难听的话不经大脑的就跑出来。两房的人为了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下。终于,大家长吕女士开口了。她拉起妯娌的手,言明事情就这样了,几十年的事情没有追究的必要。如果陈女士回来小住,他们欢迎,也一定款待,但是如果她打的是房子的主意,那肯定没门。

  话音刚落,陈女士的孙子也不管什么长幼礼貌,当场将话顶了回去。在陈家尚且保存着封建大家长制度,吕女士哪受过这种待遇,一摔筷子,对陈女士孙子大加斥责。两方争执不下,不知是谁掀翻了一桌子好菜,与对方撕扯起来。

  陈女士一房的人,欢欢喜喜的回来,黯然的离开。如今,独对丈夫的相片,陈女士的内心,充满凄苦,她只想在那个充满幸福回忆的地方,安静的离开人世。只想落叶之后,可以归根,为什么这一切在现在看来就那么难呢?明明是拖大房看管,为什么几十年后,就成了赠与。无凭无据,她想要回来,还有可能吗?

 律师建议
    首先,陈女士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继承权,陈女士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产权确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陈女士和吕女士作为该房屋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不能因为陈女士没有居住就私自占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陈女士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属于自己的房产并承担相应的赔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