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引进黑势力,老弱妇孺成攻击对象
镇上准备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准备盖起第一座现代化社区,这本来是好事一件。可是好事临头的人们却纷纷皱起了眉头,满脸的愁容。
推土机轰隆隆的响着,面对这个巨大的机器怪物,坐在台阶上的女人不为所动,毫不畏惧的看着对方。这时夜幕低垂,拆迁与抗拆中,似乎又一个日子在悄悄流逝。推土机旁的男人,不耐烦的碾息手中的烟,恶狠狠的看着女人。就在这时,一个头戴安全帽的工人跑过来,满脸的焦躁,问道:“老何怎么办,拆还是不拆?”
被称为老何的人撇了撇嘴,眼中闪过一抹精光,叫来身边的几个民工,说:“把人给我拽开,不听话就打。这群土鳖就是欠揍。”听到他发话,已经在这块拆迁工地上呆了快两天的人们,立时领命而去。
见到一群人朝自己走过来,台阶上的妇女有些紧张了。可为了自己的房子,为了今后的生活和女儿的学费,她硬起胆子,和几个男人撕扯到一起。然而,以为有了后台的男人们,再没了顾忌,见女人撒泼,二话不说抡起拳头就朝对方面部砸去。
女人脑袋嗡的一声,瘫倒在地上,接着就感觉如雨点般的拳脚砸倒自己身上、头上,一阵阵的疼痛,让她连哭喊的力气都没有了,更别说据理力争。没一会,黑暗就像一支手一样,将她拽了进去。
看女人不再反抗,他们把人架走,接着推土机轰鸣着向前冲过来。那座女人誓死捍卫的小屋像豆腐一样被推倒。
闻讯而至的曹先生等人,只来得及看到一地的砖瓦,和不醒人事的女人。大家七手八脚的将人送进医院,坐在急诊室外面,曹先生拍了拍女人的丈夫,叹道:“这天下没有王法了!”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09年秋天说起,那时一个开发商看中他们这座市郊小镇,直说有发展。在和镇领导商量过后,以改善人民居住环境为由,提出建造一座新型现代化小区的构想。并大笔一挥,圈中了曹先生他们居住的一块地。
刚听闻这个消息时,人们沸腾了,对未来纷纷展开美好的幻想。可是当提到拆迁补偿款的具体数额时,人们脸上的喜悦渐渐消失。开发商承诺,拆迁户每坪可以得到一千元的补偿款。大家一算,想开发商卖房子,一平米好几千块,一盖还那么多层,而他们好好的家说拆就拆,一户也得不到几个钱,往后的日子根本没法过。
想到这里,对拆迁的热情退去。不久,政府的拆迁的通知到了。一晃几个月过去,竟没一户人家收拾行李。见此情形,开发商坐不住了,纷纷找上这些人,然而大家不约而同的开出不加钱不搬家的条件。谁知,开发商眼珠子一转,好说歹说,商量了大半个月,一平米也没给加上一百块钱。
这种挤牙膏似的给钱方式,很快就让人们感到不耐烦,脾气向来冲的曹先生一拍桌子,一句不搬了将人哄走。这一哄可不得了,开发商的脾气也被勾起来。当晚,在曹先生一家人好梦正酣时,“砰”的一声,将曹先生夫妇惊醒,出来一看,竟是负责与他们谈拆迁的老何带着几个大汉冲进来。看到衣冠不整的两夫妇,阴笑两声,一个暗示。就见得令的几个人,疯狂的打砸家里的东西。见此情形,曹先生恼了,直道没有王法,抄起棍子冲向来人。
然打蛇打七寸的老何,竟直接打向曹先生的妻子。妻子的呼喊声让曹先生一惊,转身冲向老何。可是一拳难敌四手,一场混战下来,对方毫发无伤,而他们夫妇则满身满脸的伤,就更别提曹家不大的家被砸的七零八落。
愤怒的曹先生打电话报警,近二十分钟后,警车才嗡鸣而至。可之后老何人间蒸发了一样,任谁也找不到他。这件打砸案件,也就以不了了之收了尾。对于这样的结局,曹先生不胜唏嘘,向来胆小怕事的妻子,天天嚷嚷着搬家,最后更带着他们的儿子回了娘家。到这里,曹先生不禁泄了气,只得答应开发商的要求,搬走了。
根据双方约定,曹先生的拆迁款将分几期给付。可是房子拆完了,最后的几千块钱却迟迟没有发下来。追问开发商也没有一个像样的结果。这件事让也有心拆迁的几户人家打了退堂鼓,纷纷成了死硬派的钉子户。
几个月后,老何又出现了,带着他的拆迁队。这一次,他完全退去了文明协商的外衣,打砸、揍人、强拆,几乎无所不作,这才发生了开始一幕的悲剧。
从回忆中拉回思绪,曹先生无奈的叹了一口气。就在这时,手术室的门被推开了,医生神色严肃的对他们说,患者有颅内出血的症状,情况十分严重。听了这话,女人的丈夫瘫软在地上,脸埋在双手里,不知道是伤心,还是庆幸。
突然,一阵急促的脚步声响起,就见曹先生的另一个邻居,正神色慌张的冲过来。看到他们,喊道:“快,快回村里,那群人把孩子老人都抓走了,说签字领人。”听这话,随行的几人不禁慌张,满面愁色,无助极了。
律师建议第一,由代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搜集相关证据,要求开发商承担违法拆迁所造成的损失,并赔偿被打伤人员的医药费以及精神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二,由于动迁是以当地政府名义进行的,因此,可以由代表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信访,要求相关部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并作出解决办法。《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法律依据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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