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农拒受贿遭陷害,一年白干倒贴钱
老宁是个是个果农,20年前他承包了村里的一片荒山种上了苹果树,山下有个小型水库,灌溉打药等都非常方便,再加上老宁精心的侍弄,果树长势非常棒,结出的苹果年年都是供不应求。
今年老宁的果树长势依然良好,还没到成熟的季节,苹果已经被经销商定出去了大半,但当苹果丰收的季节到来的时候,成熟的苹果却摘不了也运不出去,6万多斤苹果眼看着就要烂在山上了,这可急坏了老宁。
老宁的果林与山下只有一条路相连,以前收苹果的商贩与平时运什么东西上去都只能靠这条土路,现在这条路上被人堵上了在盖房子,别说车,人上去都费劲,苹果怎么运下来?
老宁也在纳闷:为什么会突然在这让条路上盖了房子,还赶在这个时候,也没人通知一声?他赶紧找到村大队书记询问这件事,得到的答案是山下这块地包括水库都已经承包出去了,合同上没规定承租人不可以在这块地上盖房子。
“可是盖上房路就堵了,我这苹果怎么往山下运!”老宁急了。
“那你去跟人家协商吧,我们管不了这事了。”大队书记答道,说完就一副送客的架势,老宁再说什么他也不理了。
老宁回去怎么想怎么觉得不对劲,这片果林在这长了近20年了,这条路也是自己当年一点一点开出来的,压根没听说山下的水库要承包。话说老宁当年还提出过要承包这个水库,村大队以水库是集体财产为由拒绝了他,现在怎么一点消息没有的就给承包出去了呢,这关乎他的利益,就算要承包之前也应该通知一下啊!
老宁不由得想起了几个月之前的一件事,几个月前就是这个大队书记找过老宁,暗示老宁如果出些钱可以给他减免一些税收什么的,老宁拒绝了,大队书记当时就甩脸走人了,一定是他怀恨在心打算整整老宁。
老宁乡如果是这样找他也没有用,他想那就跟那个承包人商量下吧,他来到正在盖房子的地方,经打听,承包这水库的原来是大队书记的小舅子,找到人后,人家才不理这个茬,老宁吃了闭门羹,他看着满山成熟了的苹果是又急又气。
老宁不想跟他们这面冲突,他找了几个朋友,打算从路边再开一条小路出来,能走车就行,可是刚动了几下就来了一群人阻止,老宁被迫停了下来。第二天再去,只见在通往山上的必经之路处拴着两只大黑狗,看见人就狂叫,旁边还堆着很多电线,不知是通电的还是没有,谁也不敢靠前了,老宁只好又回去了。
之前预定了苹果的经销商拼命地催老宁,如果不能给他们货,老宁还要面临数额不少的赔偿。正在老宁想办法的时候,一场突如其来的雨夹雪天气使林子里成熟了的苹果落了大半,剩下的也都是冻的冻,烂的烂,这下老宁不仅一年白干了,还要搭上数额不小的赔偿金,老宁应该找谁讨回损失呢?
律师建议第一,老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对方侵害了其相邻权为由,要求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老宁可以向该乡镇大队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同时,对做出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干部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相关信息·网络诈骗人赃并获,受害者索赔遇问题 [2010-03-15]
·课间玩耍撞伤小同学,引来损害赔偿无休止 [2009-10-30]
·一言不合引发暴力争斗,伤害赔偿起纠纷 [2009-10-23]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受害人有权索取哪些赔偿? [2009-09-08]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