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半偷情遇持刀夫妻,一房二卖争端不断


  王女士焦躁的在房间里走来走去,她就不明白了,人家买房都是喜气洋洋的装修,怎么自己买房却愁事不断呢?

  2009年年末,王女士因为投资得利,发了一笔不小的财。作为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她对将这笔收益再次投资并没多大兴趣,与那相比,他更喜欢将这笔钱变为更稳定的财富——房子。

  而这时,中国的楼市刚刚经历了大起大落,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按王女士的说法,睡一觉醒来,房价就翻了一番。这让王女士感到万分心焦,总怕买不到便宜房子。正巧,她的妯娌在一家房屋中介机构上班,在得知王女士的需求后,一直帮她留意。

  这天,刚好有一位女客人来登记卖房。那天登记的人很多,但是王女士的妯娌对她印象最深。这由于两个原因。第一,这个女客户卖的房子,价钱较低,升值潜力巨大。第二,她拿来的房产证上写的不是她的名字,而是她丈夫的。按理说,这样的客人是烫手山芋,没人愿意接。但王女士的妯娌有一份私心,想要替她拿下这套房产。于是在查看了她与其夫的结婚证后,她要求对方签署一份独家代理的合同。

  直到送走了这名客户,王女士妯娌的心里还抑不住兴奋。她掏出手机,迫不及待的通知她。在看过房后,王女士觉得十分满意。毫不犹豫的与妯娌所在的中介机构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并缴纳了定金。想着日后房子到手,自己将又有一笔成功的投资,却意外遭遇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麻烦。

  首先,那名女房主神秘失踪了一段日子,让王女士的妯娌一顿好找。好不容易人出现了,却一再对合同上的价格撇嘴。犹豫了好些日子,才最终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生怕她再次返回,王女士当天就将余下货款系数付清。

  钱给了,钥匙拿到了,这名女客户却再次失踪,就连之前用来联系的手机号,都成了空号。与她一同失踪的还有其夫。这情况是前所未有,就连王女士妯娌公司里的老中介,都不禁大感纳闷。就这样耗了几个月,房子一直没能过户。钱已经砸进去了,事情却没个结果,王女士的火一股接一股的上,一夜之间连牙都松动了几颗。

  她和妯娌一合计,反正事已至此,她们手里不但有合同,还有钥匙。既然钱都交了,没道理空着房子干上火,与其这样,不如干脆装修入住,就不信那两口子不回来。

  就这样,王女士带着一个装修队,将那套房子里里外外重新装修一遍,前后又花了近五万元。谁知刚刚入住,新情况就发生了。

  这天夜里,王女士一家人正酣睡。突然门口传来一阵窸窣的开门声。患有神经衰弱的王女士,在第一声响起时,已经清醒过来。她用力摇醒身边自顾自打鼾的丈夫,心里嘀咕着,莫不是遇到贼了。

  想到这,她的神经紧张起来,和丈夫一人拿板凳,一人拿菜刀,蹑手蹑脚的往门口走。几乎同时的,门大开。双方在见到彼此的装扮和动作后,都忍不住放声尖叫……

  开门的是一个不到三十岁的小伙子,他是带着女朋友来新买的房子里偷情的。谁知,他那面吻的正热乎,一瞥眼,竟看到一对面色苍白,衣衫不整的中年男女,拿着菜刀、板凳等在门口。害得他还以为是妻子的岳父母来捉奸。待到事情明朗,他是又生气,又扫兴。他冷冷的瞅着对方,问他们是干什么的。

  王女士夫妇一听,心下奇了怪了,一脸疑惑的看着眼前行为不检点的小伙子。说:“该是我们问你,你来我们家干嘛?”

  “你们家,有没有搞错。这是我新买的房子。”说着,从随身的皮包里,拿出一份证件,指着上面的字说:“看到没,这是房产证。”

  王女士夫妇俩一见,赶忙拿出老花镜,凑近仔仔细细,里里外外,从头到尾的看了一遍又一遍。随即,面面相觑,彼此都是一脸的疑惑。他们买房有合同,就是没有房产证。而对方也声称买了这处房子,并持有房产证。想到这,王女士心下咯噔一声,暗道:难道被骗了。这个猜想让她的脸色立时发白,无错的看着丈夫,这可怎么办啊?

 律师建议
    本案中,王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子过户给自己,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王女士和房主签订房租的行为在先,即房主的该违约行为在先,房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应该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由房主承担因此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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