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里挖沙食恶果,幼子坠深坑生死不明
郑老爷子今年六十有八,老伴儿去世多年,儿孙皆在城里工作。按说,到了他这个情况,应该搬去城里享福。偏他什么都受得了,就是受不了这份福气。任凭郑先生苦劝,他就守着那一亩三分地,不肯撒手。按他的话,地就是他的老伴,老来相伴的。
但这几个月来,郑老爷子却为了他的“老伴”苍老了许多,镇日哀声叹气,烟不离手。
郑老爷子年轻时,和邻居李老头的关系很好。两人境遇相似,性情相投,直到对方去世,他们一直是哥们、兄弟。但李老头的儿子、儿媳,就没他们父亲的那种气度了。这两个人整天不想别的,就想着怎么占点便宜,发点财。李老头在世时,他们惧怕父亲的威仪,只能暗地里搞点把戏。等父亲一死,这两人可算得着机会,把肚子里的那点坏水,统统倒了出来。
他们听说城里建楼需要大量的石料和沙土,他们就带着外村的几个人,到村口的荒山上去采。因为李妻的哥哥是乡里领导,所以众人即便看到他们的行为,也只是摇摇头,然后装作看不见。但是素来正直的郑老爷子看不得他们的作为,他将李先生当成自己儿子,觉得孩子做错了就要说。总不能等闯下大祸了,再去管吧。
但他的话能有几斤几两重。对于他这个多管闲事的人,李先生刚开始还笑嘻嘻的贫上几句,后来竟拿着铁锹直接赶人。至此,对他们夫妇的品行,郑老爷子是真的寒了心。打算也学众人一样眼不见为净。岂料,村里有人看他们偷石头发财红了眼,一状告到县里。就连李女士的哥哥也保不了他们夫妇,不但拘留、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还在村里通报批评,给他们折腾个够呛。
事后,李妻天天又哭又闹,逢人便说偷鸡不成蚀把米。作为妻子的直接发泄对象,李先生的眉头就没展开过。他觉得告自己一状的就是隔壁的郑老爷子,遂心生报复。他想不是不能采山上的石头吗,那我就卖我地里的沙,就不信挖自家的地还犯法了。
于是,盗采石头的风声还没过,他又找了几个人,开始挖家里那点地。李妻刚开始还不乐意,但见有利可图,也就乐呵呵的四处联系买家。为了能够挖出更多的沙子,李先生有意识的偷偷向两边扩展,一点点的掏空郑老爷子的,和隔壁另一户人家的地……
郑老爷子就纳闷了,怎么不管自己如何精心侍弄,今年的庄稼就长得积贫积弱呢?满地的菜苗就没比筷子粗多少。就在他这面寻找原因时,一天午后,他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地塌陷。一阵阵轰隆隆的巨响,将他震傻在那里。
见此情形,李先生夫妇乐坏了,连说郑老爷子遭了报应。听了这话,即便老人再好脾气,也忍无可忍,他找到乡领导,几次三番反应情况。可人家李妻的哥哥坐镇,有关的无关的,哪个不卖面子,让老人真真正正的体验了把,有冤无处申的苦楚。
几天后,郑老爷子坐在家愁眉不展的吸着旱烟,鬓角上的霜白已经蔓延了大半个头部。他不是为来年的生活发愁,他种菜全凭兴趣,儿子每个月的生活费,比一般乡下人家需要的要多得多。他是在为李先生犯愁,为难寻的公义郁闷。
这时,门外传来孩子慌张的喊叫声:“李叔,李叔,你快去你家地那看看。老黄家的地也塌了,二狗子(李先生的儿子)掉下去了,现在还没找到人呢?”话音未落,李家的院门被由内而外一脚踹开,远远的就能听见李妻的呼喊声,和李先生慌乱的咒骂声……
法宝律师建议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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