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等儿回家,老汉成钉子户对峙开发商
赵老板做过很多生意,最成功的就是地产。虽然他的公司在全国还无法跻身大公司之流。但凭着熟门熟路,精打细算,在这个不大的城市里,仍然有大半的楼盘是他开发的。
每当提及这些,赵老板都会很骄傲。他经常说,这个地方就没有他拿不下的楼盘,他对付不了的拆迁户。这句豪言犹在耳边,他却踢到了有生以来第一块铁板。
他姓宋,是一个年逾古稀的老人。他这辈子没享过什么福,年轻时家庭贫困,老伴死得早,唯一的一个儿子虽然很出息,却自从几年前留学后,就没怎么跟他联系过。
他就这样带着一条老黄狗,守着那三间瓦房,苦苦的等待着。他想,自己要么带着老狗死在屋中,要么就在这间房子里,等回他心心念念的儿子。他总是觉得,儿子很快就会回来,他必须在这间房子里等他。如果他离开了这房子,他的孩子就找不到他了。
为了这个执念,他坐在老旧的木门前,看着邻居们一个个搬进楼房,看着自家的墙体渐渐老化,任凭居委会的人怎样劝说,就是不肯离开。可他的等待不能阻碍城市的进程,他放弃了进城的机会,并不代表他的房子不会被城市吞没。
随着奥运会的召开,随着中国地产业的腾飞,宋先生居住的棚户区成了这座城市脸上的伤痕,成为政府整改的重点对象。于是人脉颇广的赵老板看准了商机,于是他中标开发这片区域……
赵老板很无奈,他不是不能理解宋先生身为人父的那份心,只是不能明白对方为什么就是不肯接受他的方案。宋先生说他要等他的儿子,他就提出可以在小区内留一套返迁房给他,他一样可以等儿子,可被拒绝了。他猜想是不是钱不到位,又提出可以在给房的基础上,再追加一笔补偿金,却仍然遭到拒绝。无奈,他找来政府官员,威吓一下对方,谁知他竟颤巍巍的拿着把生锈的铁锹和他们对峙。还被当地媒体拍了下来,弄得沸沸扬扬,影响十分不好。
赵老板就纳闷了,他给出的条件是很多大地产公司的老板都不愿意的给出的,是宁愿强拆也不肯做的让步,怎么对方就是不同意呢。他百思不得其解,最后一狠心,到法院申请了强拆令。然而他手中的武器在老人看来不过是张纸,上面写的东西他看不清,只知道对方如果靠近他房子一步,他就拿出家里所有的武器准备作战。
这场略带滑稽色彩的对抗持续了近半年之久,为了宋先生占的那块地,整个工程人马齐备却派不上用场。身为开发商的赵老板赔得脸色发青,眼看着就有破产之虞。这时,一则消息让他欣喜若狂。
他通过朋友打听,得知宋先生房子的那块地,已届满国家规定的七十年使用期限。得知这个消息的第二天,他再次带着大批的人马去劝迁。果然不出所料,同样的场景出现了,削瘦的老人,用竹节一样的手死死的握着锹,昏黄的眼睛透露出坚定。
可这次,赵老板却没了以往的耐性,他找了几个身强力壮的小伙子,把宋先生驾到一边,又让人将他家里面的东西一样样掏出来,随即命人在门上贴了封条。高高在上的对宋先生说:“告诉你,你的土地已经到期了,归国家了。现在国家把地给我开发,不论你想还是不想,都得走。”
说完,一个眼色让人将宋先生驾上路边的轿车,送到拆迁户集体安置的地方。透过车子的后窗,宋先生眼巴巴的看着自己的房子,眼泪啪嗒啪嗒的掉,他的心里既有留恋,又有懊恼。他不明白国家的政策究竟怎么回事,怎么自己什么错也没犯,房子就被没收了呢?这让他以后可怎么办,他还没有等回儿子呢?
老人的眼泪像一滴滴岩浆,坐在副驾驶上的赵老板心里咯噔咯噔的,别提多难受了。其实将老人弄走的那一刻,他也不是很确定,七十年的使用期究竟是怎样的概念,他知道有好多老房子,即使用满了七十年,仍然可以继续居住。他皱紧眉毛,心下纠结,想要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合理的证据。
法宝律师建议其次,宋先生的房屋属于住宅建设用地,可以自合同期满之前续交相关费用和期限的,国家并没有权利进行强行没收,宋先生可以到相关机构办理续费手续。如果属于国家公益事业必须强行拆除的,应当双方进行协商,并给予宋先生相应的征收费用及补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法律依据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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