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不均手足反目,一房二分怎生活


  吴老太太膝下有两儿一女,个个都是孝顺的好孩子。但手指头还不一边齐呢,老太太的心又怎么能不偏呢?她的女儿是三个孩子中年龄最小的,从小就体弱多病,嫁的丈夫也是个老实巴交,一脚踹不出一个屁的主。两个人靠着那一个月一千来块的工资,勉强糊口。偏生祸不单行,就在几年前,秦女士(吴老太的女儿)得了场肾病,需要动场大手术,这一下子就耗光了家财。

  那时看到女儿苍白孱弱的脸色,寒酸的穿着,老人的心就针扎一样的疼。每每想到女儿一家往后的生活,她经常整宿不能睡觉。越是担忧就越是心怜,她想两个儿子如今都已经成家立业了,不用她帮衬什么,也一样越过越好。于是,她在女儿出院后,没让这两口子回到他们的出租屋中,反而将人接到自己家中居住。

  老太太的这种做法,两位秦先生(吴老太的儿子)都明白是什么意思,也都能够从情感上接受。但是秦家老大的媳妇却不乐意了。她一直以为自己的丈夫是长子,又一直伺候着老太太,将来老人走了,那套房子一定会是他们的。为了将来能住得舒服点,她一反小气抠门的秉性,主动为老人加盖了一间屋子。如今看来,她这做法不等于是为他人作嫁衣裳吗?

  从此之后,秦家老大的媳妇就没给过婆婆好脸色,更撺掇着老二媳妇,不再给老人赡养费。儿媳们决绝的做法,和两个儿子近似默认的态度,让老人十分伤心。她一怒之下,干脆将女儿、女婿、外孙三人的名字统统写进了房产证。

  时光荏苒,晃眼间,几年过去了。吴老太太因为突发脑溢血,在去年撒手人寰。按照她生前的遗愿,她的房子留给了女儿和女婿。也在这一年,吴老太的房子拆迁。秦女士和丈夫得到了一处位于近郊的百坪返迁房。

  这让秦女士的哥哥嫂嫂们红了眼,他们奋斗了半辈子,尚蜗居在老旧狭小的公寓中,而秦女士一家人却靠着母亲的荫蔽住上了百来坪的大房子。这让一向沉稳的秦家老大都不禁嘀咕说:“怎么天上掉馅饼的事都让他们赶上了呢?”

  对丈夫的抱怨,老大媳妇只冷冷的瞥了一眼。从得知这个消息开始,她的脑中就疯狂的转着如何分一杯羹的想法。她将整件事情在脑袋中过了一遍又一遍,突然诡笑出声,拉着丈夫的手兴奋的说:“咱爸死的时候,房子不没分吗?咱们可以跟老三要那一份啊。”秦先生听后,不以为然的甩开妻子,权当她是异想天开,他爸比他母亲早走了近十年。因为母亲健在,为了孝道,他和老二都表示过不要这房子。如今妻子把这件事情翻出来,根本就是黔驴技穷后的没事找事。

  可老大媳妇显然不是这么想的,她认为自己对公爹的房产有合法继承权。于是,第二天,带着几个小工杀到秦女士家,将整套房子一分为二,称左面是秦家老大的,右面才是秦女士一家的。为明示,她还让人用油漆将厨房、卫浴、客厅,乃至卧室彤彤刷出一条线,均分两半。

  看着嫂嫂的作为,看着刚刚装修好的房子立刻狼籍一片,秦女士自欢喜中跌落冰窟。整个人都跟着摇晃起来。她的丈夫见状,赶紧扶住她,一样无助的看着一群人在他的家里胡作非为。他们该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吴老太太的两个儿子是不享有继承权的。秦老先生去世的时候,秦家兄弟二人已经明确表示过说要放弃继承权,因此,该房屋应归吴老太太所有,吴老太太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另外,秦家老大加盖过一间房屋给吴老太太居住,应视为赠与,吴老太太同样享有处分权,根据吴老太太的遗嘱,房屋应归秦女士一家所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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