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酒后惹官非,人去楼空租客添恼
这是一条宁静的街道,夏日的绿荫下到处弥漫着闲适的槐花香。道路两旁,林立着各式各样的商店,兴许感染了这的氛围,他们也显得恬淡且安逸。
可就在几天前,这条世外桃源一样的街道上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暴力事件。事件的主角姓秦,是这条街上某发廊的老板。因与顾客发生争执,将对方打成重伤。
这名顾客是一名三十多岁的女性,也住在这条街上。事发当天,她去秦先生的理发店理发。几个小工虽然热心服务,但技术实在不怎么样,引得她频频发脾气。就在这时,去参加婚礼的秦先生回来了,他一身酒气,站在这名顾客身后,不顾她的拒绝和几个学徒的阻拦,拿着剪子就是一顿胡剪。
没一会,这名顾客的头发已经难以见人。气愤之余,她口出恶言,遂与秦先生发生争执。酒力之下,秦先生一反常态,居然将手中的剪子挥向对方。
尖叫和血腥终于让他冷静下来。他这才意识到自己闯下了多大的祸。惧怕刑责,他在当夜就从这座繁华的城市里消失了……
坐看理发厅东倒西歪的椅子,黄女士仿佛再度见到了当日混乱的情形。秦先生是她的二房东,一年前初到这座城市的她,就是在对方的帮助下,在理发厅二楼开设了一家美容院。仗着地理位置,她没有经历过多的创业艰辛。似乎顺理成章的,凡是理发厅的熟客,多数都会在她的美容院办卡。也因此,她和秦先生的关系非常好。她怎么也没想到,对方会突然伤人。
这景象虽然骇人,但黄女士以为事情就此结束。即便事后秦先生以逃跑来躲避一切责任,可这都与她无关。于是她仍然随着这条街的步调,缓慢而轻松的生活着。可就在几天后,秦先生的行为把这一切都打破了。
那天,黄女士如往常一样看店。突然楼下传来一阵阵混乱的脚步声。她因为担心那名顾客的亲属寻仇,紧忙冲下来解释。
为首的男子见状,笑着摇摇头。他自称是这座二层小楼的主人,几天前,黄先生找到他,说自己惹了官司急需用钱,想要提前解约。因为正逢楼市紧俏,租金暴涨,他未及细问就同意了。说着,他拿出了一张合同,示意黄女士尽快搬走。
一把夺过房东手里的合同,黄女士看了半响,脸色愈发难看。秦先生与房东约定的租期为五年,她是在第二年与他签订合同,从秦先生手里转租了二楼。为了节省租金,她一次性向对方缴清了四年的房款。现在秦先生把房退了,她那三年的租金要冲谁要。
越想越生气,她掏出手机试图联系上秦先生。可一句句“不在服务区”彻底粉碎了她的希望。她为难的看向房东,可对方脸上僵冷的线条,已经明确了拒绝的意思。一瞬间,她所有的努力都将成为泡影,她的投资还没见收益,就已经随着秦先生消失在茫茫人海。
她如丧考妣的表情,让房东也觉得于心不忍。他犹豫了会,说:“你要是想要回那笔钱,就报警吧,要不去告他也行。”黄女士闻言,脸上突然放出光彩,随即又沮丧的低下头。她也觉得房东说的是好办法,可她既找不到秦先生的人,又不知道对方的住所,她就是告官了又能怎么样呢?
法宝律师建议
法律依据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信息·房价瞬间大涨 卖方毁约双倍返定金 [2010-11-30]
·购房协议已签订 卖方反悔不支持 [2010-11-29]
·买房者交定金后消失 开发商欲解约 [2010-11-29]
·租房合同到期 不定期租赁双方都可解约 [2010-11-25]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