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酒后惹官非,人去楼空租客添恼


  这是一条宁静的街道,夏日的绿荫下到处弥漫着闲适的槐花香。道路两旁,林立着各式各样的商店,兴许感染了这的氛围,他们也显得恬淡且安逸。

  可就在几天前,这条世外桃源一样的街道上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暴力事件。事件的主角姓秦,是这条街上某发廊的老板。因与顾客发生争执,将对方打成重伤。

  这名顾客是一名三十多岁的女性,也住在这条街上。事发当天,她去秦先生的理发店理发。几个小工虽然热心服务,但技术实在不怎么样,引得她频频发脾气。就在这时,去参加婚礼的秦先生回来了,他一身酒气,站在这名顾客身后,不顾她的拒绝和几个学徒的阻拦,拿着剪子就是一顿胡剪。

  没一会,这名顾客的头发已经难以见人。气愤之余,她口出恶言,遂与秦先生发生争执。酒力之下,秦先生一反常态,居然将手中的剪子挥向对方。

  尖叫和血腥终于让他冷静下来。他这才意识到自己闯下了多大的祸。惧怕刑责,他在当夜就从这座繁华的城市里消失了……

  坐看理发厅东倒西歪的椅子,黄女士仿佛再度见到了当日混乱的情形。秦先生是她的二房东,一年前初到这座城市的她,就是在对方的帮助下,在理发厅二楼开设了一家美容院。仗着地理位置,她没有经历过多的创业艰辛。似乎顺理成章的,凡是理发厅的熟客,多数都会在她的美容院办卡。也因此,她和秦先生的关系非常好。她怎么也没想到,对方会突然伤人。

  这景象虽然骇人,但黄女士以为事情就此结束。即便事后秦先生以逃跑来躲避一切责任,可这都与她无关。于是她仍然随着这条街的步调,缓慢而轻松的生活着。可就在几天后,秦先生的行为把这一切都打破了。

  那天,黄女士如往常一样看店。突然楼下传来一阵阵混乱的脚步声。她因为担心那名顾客的亲属寻仇,紧忙冲下来解释。

  为首的男子见状,笑着摇摇头。他自称是这座二层小楼的主人,几天前,黄先生找到他,说自己惹了官司急需用钱,想要提前解约。因为正逢楼市紧俏,租金暴涨,他未及细问就同意了。说着,他拿出了一张合同,示意黄女士尽快搬走。

  一把夺过房东手里的合同,黄女士看了半响,脸色愈发难看。秦先生与房东约定的租期为五年,她是在第二年与他签订合同,从秦先生手里转租了二楼。为了节省租金,她一次性向对方缴清了四年的房款。现在秦先生把房退了,她那三年的租金要冲谁要。

  越想越生气,她掏出手机试图联系上秦先生。可一句句“不在服务区”彻底粉碎了她的希望。她为难的看向房东,可对方脸上僵冷的线条,已经明确了拒绝的意思。一瞬间,她所有的努力都将成为泡影,她的投资还没见收益,就已经随着秦先生消失在茫茫人海。

  她如丧考妣的表情,让房东也觉得于心不忍。他犹豫了会,说:“你要是想要回那笔钱,就报警吧,要不去告他也行。”黄女士闻言,脸上突然放出光彩,随即又沮丧的低下头。她也觉得房东说的是好办法,可她既找不到秦先生的人,又不知道对方的住所,她就是告官了又能怎么样呢?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首先,秦先生把房子租给黄女士是没有经过房东同意的,因此该租赁合同无效。房东可以随时收回该房子,因为该合同无效,因此黄女士不能要求秦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只能在找到对方后,要求对方归还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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