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房成心病,开发商交房一拖再拖


  最近,小王喜忧参半,喜的是终于买了房子,不用再和家人拥挤在一起;忧的却是房子虽然买了,但不能入住,还可能是无限期不能入住。

  这是怎么了?

  小王是个工薪阶层,收入也不高,但有个城市户口,和父母挤在两居的老房子里,日子倒也清闲。眼看结婚的年龄到了,加上朋友们相继步入婚姻的殿堂,小王也是拼命工作,心想做个“房奴”也是幸福啊。

  不管怎样,小王的努力没有白费,加上父母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在郊区也买了套房子(期房)。小王乐得嘴都歪了,向同事炫耀不停。可眼看就到交房的日期了,开发商那边咋一直没动静,不像买房那会殷勤了。

  小王专门跑了一趟,询问才知,房子得延期交付。延期交付也罢,反正有房住,不在乎这一两天,小王心想。听客服经理说,延期交付,每天有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就当租出去了。

  眼看又是一个月,这天,小王终于接到开发商客服部的电话,可以去看房子了。

  开放商说,看房得先签字。终于可以拿到房子,小王激动不已,哪还管什么字,签了再说。拿了钥匙,进了新家的门,眼前的一切,让他很失望。提出修改意见,他就回家了。开发商说,等修好后,打电话通知。

  交房日期又是一拖再拖,小王的询问电话也是一个接一个。后来听说,上次签完字,延期交房没有违约金了。小王也没了分寸——无限期地等,还没有违约金,就是把钱放在银行也有利息啊,这可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小王和开发商所签订的规避开发商违约责任的合同是无效的,小王可以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订的,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并按照原合同的规定支付自己相应的违约金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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