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回家锁被换,房屋二卖男子该怎办


  陈先生皱紧眉头,反复拧动手中的钥匙,感到纳闷极了:明明是同一把钥匙,怎么就拧不开自己家的门呢?

  姚女士站在门里,听着咔嚓、咔嚓作响的门锁,眼圈红了。她不明白,自己才刚刚搬家怎么就被贼惦念上了呢?脑中飞快的转着新闻里的各种刑事大案,她的身体瑟瑟发抖,可握着椅子的手却分外有力。

  陈先生看了看上面的门牌号,无奈的一叹,拨通了开锁公司的电话。

  屋里的姚女士附耳倾听,知道贼人在找帮手。她连着做了几个深呼吸,压下所有的恐惧,决定奋力一搏。她迅速拉开门,闭紧眼睛,用力将手里的板凳砸过去……

  陈先生看着突然开启的门,心里咯噔一声。还没回过神来,一张实木椅子已经兜头砸下来。砰的巨响,他的眼前一片腥红。直到失去意识的那一刹那,他仍在纳闷:那个穿睡衣的女疯子究竟是谁呢?

  几年前,陈先生还是一个在外跑业务的小白领,一天累的泥一样,工资却不比民工高上多少。虽然现实如此残酷,但他心中仍然有一个小小的愿望。他希望可以在这个繁华的大都市里扎下根,给自己挣个一席之地。为了这个梦想,他每天都拼了命似的工作。仿佛怜惜他的努力,一个梦想成真的机会居然从天而降。

  陈先生的大学同学祥子是含着金汤勺出生的富二代,父母均在国外定居。这年,祥子在母亲以死相逼的威胁下,决定去国外与家人团聚。处理了大半个月的财产,他才发现自己的富有。虽然年纪不大,但外公外婆留给他一套80平大的两居室,除去里面的家具家电,他的账户里还有一笔不小的存款。这些财富让他不禁有些自鸣得意。

  而来帮他收拾东西的陈先生可就是两样心情了。他忍不住一遍又一遍抚摸洁白的墙壁,心里既羡慕又嫉妒。他的表情让祥子心里也跟着不是滋味起来,禁不住说:“你看这房子好就买下来吧。咱俩兄弟,我不算你多,我这房子抵押给银行了,现在还欠十二万的贷款。如果卖给外人,怎么也能值个三十万,如果你要买,给我二十万就算了。”

  闻言,陈先生眼睛一亮。这套房子地处市区,升值潜力十分巨大。就是现在买市价也要在二十五六万左右,祥子这不是在卖房子,这是在送他钱啊。为了这个消息,他几天都无法安眠,更是拨通了老家的电话,从父母处筹集借款。

  好不容易在半个月后凑够了钱,祥子启程的时间却到了。两人匆忙间签了合同,约定房子以二十万的价格卖给陈先生。陈先生在过户前可以使用房子,而祥子将在五年后回国,与他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为防有变,陈先生与祥子将合同做了公证。

  时光荏苒,五年之期未满,这套房子的价格却翻了几番。坐在医院的看诊台上,陈先生将思绪从当日的情景中拉回,心中唏嘘不已。他怎么也没想到,祥子回国的第一件事,不是来看他,不是与他办理过户手续,而是将房子转卖给了别人,还过了户。

  他抬眼瞅了下满脸歉意的姚小姐,不禁自问,面对朋友的幡然毁约,已经付了钱的他该怎么办呢?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陈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祥子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其次,由于祥子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了姚女士,因此,姚女士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陈先生可以和对方协商可否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协商不成的,陈先生只能向祥子索求相关的财产赔偿,而不能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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