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车女士可以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
(一)借钱完全是胡先生个人行为,车女士并不知情;
(二)债权人在知道这一情况后仍然借钱给胡先生;
(三)胡先生借的钱和投资所得的收益并没有用于夫妻家庭的经营; 那么车女士可以不用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否则,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车女士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欠巨额债务后失踪,妻子为夫疲于奔命
车女士和丈夫胡先生结婚多年,共同经营一间小餐馆来维持生计。一家人的生活虽然不算富裕,但十分温馨。去年他们的女儿蓉蓉到了该上中学的年纪,为了选择一所好学校,夫妻俩几乎倾其所有。这件事使得一向安贫乐道的胡先生意识到了钱的重要,为了女儿的将来,他决定要赚“大”钱。
说来也巧,2008年中国的股市异常红火,胡先生身边的很多人都发了财。看着一个个投资成功的朋友,胡先生仿佛发现了生财之道。他回家后向妻子表明想要投资股市的愿望,却意外的被妻子拒绝了。车女士认为丈夫平时为人虽不精明,但老实本分,夫妻俩只要勤勤恳恳的工作,一定可以供女儿上好大学。可是股市瞬息万变,哪有总是赚钱的道理,如果胡先生投资成功还好,要是万一失败了夫妻多年的经营岂不血本无归。然而车女士的想法和劝阻并没有撼动胡先生的决心,他将妻子的忧虑全部归结为妇人之见。
于是,在没有得到车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胡先生先后向亲戚朋友借了十万元钱,并嘱咐他们千万不要告诉妻子。然而事实证明车女士的担心是十分有道理的。在胡先生将钱投到股市后不久,经济危机悄然来临,中国的股市遭遇低潮。胡先生投进去的钱可以说是血本无归。然而遭到如此打击的胡先生还是不肯收手,又向几个朋友借了十几万投进股市,其结果可想而知。受到这样致命的打击,胡先生不知道该怎么面对妻儿,只得选择“消失”。
丈夫失踪后,车女士焦急万分,想尽各种办法寻找。然而丈夫还没有找到,闻风而来的债主却将车女士杀个措手不及。面对高达二十几万的债务,只是一个普通个体商户的车女士到哪里去弄那么多钱。可是夫债妻偿是天理,面对如山般的借据债条,车女士感到万分无奈,她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劳。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劳。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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