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年遇不幸婚姻,父死继母不让亲生女进门
季女士的父亲丧偶多年,虽然一直有再娶的意向,但是因为没有遇到合适的人而始终保持单身。近年来,季女士的父亲身体一直不好,不能常在身边侍候的季女士又动起了给父亲找个老伴的心思。经过多人的介绍,季女士替父亲相中了一位姓周的女士,并计划着让父亲和她见一面。但是一想到父亲消极的态度,季女士又不免头疼。
然而这次让季女士担心的事情并没有发生,才和周女士见了一面的父亲,似乎是想开了一般,变得积极了很多。看着父亲的这种变化,季女士开心不已,更加积极的为二老张罗起了婚事。可是另季女士怎么也想不到,看似开朗豁达的周女士在与父亲结婚后却变了一个人似的。
新婚不久,周女士就一反之前温和的态度,不但天天对季女士的父亲呼来喝去,还勒令其将工资全部上交,季父稍有不顺她意的地方,她就又哭又闹。看着父亲受委屈,季女士心里很不是滋味,并经常因为替父亲出头而与其发生争执。几次下来,季女士也就懒得回娘家了。
今年春天,周女士的儿子失业在家,整天好吃懒做,不是上网玩游戏,就是和一群“朋友”出去鬼混,一旦没钱就伸长手要季女士的父亲给零花钱。为了这个任性的继子,季女士的父亲与周女士之间的矛盾愈发严重,终于在两人的一次争吵中,季父因为突发脑溢血被送进了医院,并自此撒手人寰。得知这个噩耗的季女士对这对母子可谓恨之入骨,并对自己当初的决定后悔不已。可是死者已矣,她除了接受现实还能做什么呢?
可是周季两家的恩怨却并没有随着季父的去世而消失,反而愈演愈烈。季父死后,季女士几次想回老房子凭吊亡父,却都被周女士拦在门外,甚至为了防止季女士“私闯门宅”而换了门锁。这种做法让季女士十分不能理解,也感到非常愤怒,她认为自己在这间房子里出生、成长,这本来就是她的家,是父亲和生母留给她的纪念,周女士凭什么剥夺她回家的权利?
律师建议 季女士和周女士都是季先生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周女士是没有权利阻止季女士行使对房子的权力的。季女士可以与周女士协商,也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季父的遗产。如果季女士想要房子产权的话,可以在法院宣判后再行与周女士协商,购买其拥有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未婚先孕成把柄,孩子户口卡死你 [2010-03-12]
·未婚怀孕遭弃谎称迷奸,其父怒砍情人 [2010-03-09]
·再婚夫妇又遇尴尬,二胎户口成难题 [2010-02-22]
·未婚生子血缘引争议,恩爱夫妻至死难聚 [2010-02-07]
·夫妇欲离婚,“狗儿子”抚养权成焦点 [2010-01-25]
·未婚怀孕遭弃谎称迷奸,其父怒砍情人 [2010-03-09]
·再婚夫妇又遇尴尬,二胎户口成难题 [2010-02-22]
·未婚生子血缘引争议,恩爱夫妻至死难聚 [2010-02-07]
·夫妇欲离婚,“狗儿子”抚养权成焦点 [2010-01-25]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