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上个“丈夫”大忽悠,骗财骗色种大烟


  河南南阳的郑丽丽和王杰是自由恋爱的,当时觉得他又帅气又机灵,关键是很会讨自己欢心。于是不顾家人的反对,连结婚证都没领就和王杰住在了一起,还生了两个孩子,这一过就是十年。

  十年间光阴荏苒沧海桑田,曾经的柔情蜜意不再,只剩下无尽的痛苦。丈夫去了浙江,同在那边打工的老乡捎信回来说是王杰又在那边骗了个女的,和那个女的说自己是“单身贵族”,完全不顾这边郑丽丽还有两个孩子。为什么说是“又”呢,那是前几年,王杰就在浙江骗了个大老板,被发现后差点被别人打残废了。当初自己父母是坚决反对自己和王杰结合,说这个男人油嘴滑舌不负责任,如今看来是一点都没错,自己当时怎么就被猪油蒙了心分不清好歹呢。更可气的是,王杰在家里这边骗尽了所有的亲戚朋友,拿了钱就去打牌赌博挥霍一空。如今,要账的人都找上门来了,郑丽丽好话说尽,可她还是把房子卖了还了一部分债。眼看着自己的两个孩子连学费都交不上,家里的锅也快揭不开了,而那位传闻中的“大忽悠丈夫”,却在外面哄别的女人。想到这里,郑丽丽不禁心如刀绞,只能终日以泪洗面,恨不能与王杰同归于尽。

  突然间,郑丽丽想到王杰曾经在家里的后院里种过大烟,说是能挣钱。现在还藏在柜子了,自己偷偷掂了掂,得有好几两。这个王杰算不算犯罪?郑丽丽心里没底,但是转念一想,要是公安局不理咱怎么办?

  哎,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摊上这么个“丈夫”,怎么一个愁字了得。

 律师建议
    本案中不存在重婚的犯罪事实上。虽然郑丽丽与王杰已共同生活十年并育有子女二人。但是,由于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所以并不存在为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重婚罪。
  郑丽丽与王杰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所以二人的财产按照共同所有来处理,而对于王杰所欠外债属于其个人债务,郑丽丽没有义务为其偿还。其次,二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二人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是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益。也就是说,王杰需承担起抚养两个子女的义务,需要支付抚养费。
  最后,有关于王杰种植罂粟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满五百株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达到五百株以上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了。同时,其对外骗取钱财的行为也涉嫌诈骗罪,郑丽丽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惩治他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