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征婚遇骗徒,先骗儿还债后盗老太财物
邵先生是远近闻名的大孝子,为了照顾身体不好的母亲,他几乎放弃了全部的业余时间,以至于过了而立之年仍未婚娶。这让邵先生的母亲感到既愧疚,又犯愁,以至于当听说儿子有了论及婚嫁的对象时,她毫不考虑的就答应了对方家长的要求,让两个孩子婚后单过。
得知了母亲的决定,邵先生感到十分担忧,他觉得放着母亲一人生活,有个万一也没个照应的,真要出了事可怎么办。正在他为此烦忧不已的时候,恰巧朋友的爸爸再婚,一下子给他提了个醒。一个主意悄悄在脑海里形成。
邵先生决定给母亲找个老伴,以便照顾她后半生的生活。对于邵先生的想法,邵母本不赞成,可是为了能让儿子安心的结婚,也只能积极的配合他。说来也是佳缘天注定,几次之后,还真让她碰到了合意的人选。对方姓程,是一名中学老师,几年前老伴死于癌症,也是为了安孩子的心,才来相亲的。
看着对方温文的谈吐,邵先生心里的一块大石总算稍稍放下。几个月后,邵先生在亲友的祝福下步入了礼堂。婚后,邵先生可谓春风得意,不但家庭生活十分美满,事业上也是一番风顺,更令他高兴的是,母亲和程先生也渐入佳境。
然而,就在他以为母亲好事将近之时,邵先生却意外的在深夜接到母亲求助的电话。从母亲焦急凌乱的言辞中,邵先生拼出了事情的始末。原来程先生退休后,闲来无事竟也学人家炒股票,谁知遇上金融危机,股票行情一路下挫。为了翻本,心有不甘的程先生举了十万元的私债。如今还款日期以致,程先生却根本没有还钱的能力。对方一怒之下直接带走了程先生,并打电话告知邵母拿钱赎人。方寸大乱的邵母只能向儿子伸去求助之手。
听后,邵先生一面安慰母亲,一面飞快的在脑中思考筹钱的事情。但是邵先生也刚结婚不久,手里又能有什么钱呢,没办法的他只能向岳父岳母借。第二天下午,邵先生揣着好不容易凑够的钱给母亲送了过去,并陪同她赎回了程先生。得知自己脱险的经过后,程先生表现得惭愧不已,连说要还钱给邵先生,并当即写了一张十万余元的借条,交予邵先生。
本以为经此一事后,母亲和程先生总算可以修成正果,安稳过日子了。谁知,事隔一月后邵先生的母亲哭着找到邵先生,直说程先生是个骗子。听了这话,邵先生脑中一头雾水,心想这老两口又唱起了哪出。谁知,听没几句,邵先生的脸色也变得难看极了。
几天前,应邵母的要求,程先生找来儿子到邵母家坐客。当看到这个未来的继子,邵母不禁为他眼中的冷淡心惊,为了讨好他,邵母只能没话找话的聊着。谁知当谈到程先生妻亡后的凄苦生活时,程先生脸色突变,而他的儿子更是直接掀翻了桌子。父子二人随即吵了起来。从他们对话中,邵母得知,原来邵先生的前妻并没有得癌症,更尚在人世,两人之所以会分开,完全是由于程先生有赌博恶习。
事后,程先生不停的为自己的行径向邵母道歉,又说了一堆体己贴心的话。看着程先生一脸悔意,又思及对方还欠自己一笔巨额债务,邵母只得隐忍下来。谁知,几天后的清晨,程先生竟不告而别。与他一起失踪的还有自己放在房中的五千元现金,和仅有的几件首饰。见此情景,邵母震惊不已,深知大事不好的她,赶紧联系儿子,商量补救的措施。
听了母亲的讲述,邵先生连道识人不清。思前想后,也只能将希望寄予程先生儿子的身上。可是当他和母亲找到对方的住处,希望借此寻找到程先生的下落时,对方却冷漠的告知,他也不知道。望着对方一脸的与己无关,邵先生不由得也乱了手脚,他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法律依据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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