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血缘引争议,恩爱夫妻至死难聚
陈女士是一名农家妇女,和大部分农家女孩一样,她念到初中就辍学务农。十八岁那年,经人介绍陈女士认识了邻村的孙先生,两个经历差不多的年轻人很快就相恋了,并在翌年按当地习俗订了婚。
订婚后,为了筹备结婚的钱,陈女士和孙先生来到城里打工。刚开始时,二人的日子很艰难,只能在一间低矮破旧的出租屋里,勉强维持生活。其后没多久,陈女士怀孕。这个孩子就像两人的福星,自从她出生后,他们的日子越过越好。可是孩子两岁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出现了。他们两人不但没有登过记,甚至没有举行过婚礼,无论从法律还是习俗的角度,他们都不算是一对夫妻。
想到这里,两人不禁一拍额头,为自己的马虎相视一笑。那年夏天,陈女士和孙先生回到了阔别已久的家乡,举办了迟来的婚礼。见到从未见过面的孙女,孙先生的母亲别提多高兴了,整天像宝贝一样抱着孩子。然而没过两天,孙母看孩子的眼神不对劲了。
在纯朴的山村,像陈女士这样不结婚先生孩子的很少,似乎只有那些不正经的女人才会这么做。尤其是陈女士还在城里打过工,于是关于孩子的出处产生了各种谣言。几乎只要看过孩子的都要摇摇头,叹道:孩子像妈妈。
这句话无疑在观念老旧的孙母心中扎了一根针。开始时,她还可以勉强忍耐,笑骂说这话的人眼拙。可三人成虎,孙母为这个不体面的儿媳妇感到脸上无光,没多久闹着孙先生与陈女士离婚。
对于村民的无端猜测,孙先生感到很无奈,对于母亲的要求他很想不予理会。可妻子一次又一次的与母亲正面冲突,让一项孝道的他很难认同。而村里越传越难听的话,无异于在两人日渐紧绷的关系上撒盐。没多久,再也忍受的不了的陈女士给丈夫下了最后通牒,声称他如不跟她回城,两人之间的关系就算完了。
这话不胫而走传到孙母耳中,于是一出出装病、自杀的戏码接连上演。无奈的孙先生只能选择留在乡下。
独自带孩子离开的陈女士并没有回到那个他们共同生活过的城市,而是带着女儿在一个完全陌生的都市里,重新开始生活。几年后,同样的夏天傍晚,陈女士接到了来自老家的电话。电话中是母亲欲言又止的声音。
母亲说,孙先生在她离开不久后,也跟着回城,却没能找到她们母女。再次返乡后不久,就病倒了。前两天邻村的大舅妈告诉她,孙先生的状况不好,看样子要够呛。她想了又想还是决定告诉她,虽然他们已经分开,但还是希望女儿能看前女婿一样。
母亲话音未落,心烦意乱的陈女士朝她吼道:“离婚,谁说我们离婚了,这婚是这么好离的吗?你为什么不早告诉我。”说罢,一把挂上电话,拽起睡眼朦胧的女儿就往火车站跑。列车上,陈女士想了很多,从二人的相识到分开,她发现自己从未忘过丈夫,只不过那份骄傲和任性让她想给对方好看,想让他低头。
当她辗转找到孙先生家时,当她打开孙先生住的那间瓦房时,面前的一切让她心痛欲死。一张硬板床上,躺着骨瘦如柴的孙先生,或许感受到突然增强的光线,他晦暗的眼睛缓缓的向她移动。当二人的目光在空中交汇,孙先生的眼睛亮了,陈女士的眼睛湿了。
顾不上众人的阻拦,陈女士叫上几个同村的壮力硬是将孙先生抬到了医院。她受够了婆婆口中的“死在家里才能见祖宗”的谬言,她相信只要到了医院,不久丈夫就会像以前那样对自己微笑,他们还可以继续美丽的人生。
可这小小希冀在医生严肃而冰冷的神情下,无力的破灭了。经诊断,孙先生得了肝癌,而且因为没有受过有效的治疗,已经回天乏术。
游魂般的陈女士晃到丈夫的病床前,那熟睡的容颜依稀还可以分辨曾经的俊朗。她的脸颊湿润了,内心深处悄悄的做了一个决定,不论结果如何,她都要陪着丈夫走完最后一程。
其后的日子,两人仿佛又回到了恋爱时期。无论多么痛苦,只要看到陈女士孙先生的眼睛就会亮起来。他们的鹣鲽情深感动了不少人,却独独感动不了孙家人。得知孙先生命不久矣,几个弟妹纷纷到孙母那里嚼舌根,说陈女士带野孩子回来就是为了分家财。对几个子女的话深信不疑的孙母,勃然大怒,也顾不上自己近古昔的年纪,摇摇晃晃的到了医院。
刚进病房就给了孙女士一个耳刮子,淫妇、克夫等等恶劣的言辞,想都不想的吐了出来。看到母亲这样,孙家的其他几个儿女也跟着凑起了热闹,不知轻重的推揉着陈女士。看着爱人被欺负,身体已经很孱弱的孙先生饱受刺激,一下子背过气去。发现丈夫有异,陈女士推开众人,大喊着找来医生。
自此之后,孙先生的病情每况愈下。为了不再刺激到丈夫,陈女士想尽办法避免与孙家人发生冲突。但是,孙母似乎铁了心,说什么也不让二人见面,并默认了孙先生几个弟妹席卷家财的行为。就这样,孙先生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
听闻丈夫死讯,陈女士竟连葬礼都不被允许参加。这份遗憾和悲伤让她不断消瘦下去。突然有一天,陈女士看着酷似丈夫的女儿下了一个决定。她要要回丈夫当年佩戴过的结婚戒指,她要让两枚分散多年的指环相聚,要为了女儿留一个念想。
然当她真的到孙家讨要时,却发现丈夫尸骨为寒,屋子里的东西却早被搬空,就连房子也贴上了封条。望着眼前的景象,陈女士茫然极了,而当她不知所措时,孙先生的弟弟大摇大摆的走过来。看到这个倒霉的嫂子,这个流气的青年一脸的不屑,当听说对方来要的东西时,他嘲弄道:“这会来要定情信物了,你不是早跟人跑了吗,都跟我哥没关系了,还敢要东西?告诉你,就你这样的,想要我们家一分都没门,戒指早被我姐要去了。”话音未落,孙母闻声冲了出来。拿起院子里的笤帚就往陈女士身上招呼。
羞辱、伤心和绝望夹击着陈女士,她不明白自己究竟做错了什么,为什么连悼念爱人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自己可以不要财产,却独独想要回那枚鉴证过两人誓言的戒指,她只是想让它们团圆。难道连这都不行吗,她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其次,陈女士和其孩子依法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死者生前未列有遗嘱的,其继承人应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继承。按照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陈先生的弟妹并不享有继承权。陈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所应继承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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