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妇又遇尴尬,二胎户口成难题
怀抱着刚刚出生的稚儿,站在派出所门口的陈先生和妻子张女士满面愁色。引得路过的人们纷纷回头探望,心中猜测他二人是遇了什么难处。这时就见一个民警拍了拍了陈先生的肩,说道:“行了,别哭丧着脸,回去找找准生证。只要有证,我一准把孩子户口给你落上。”
话音未落,陈先生瞄了下妻子埋怨的眼神,跺了跺,懊丧的抱住脑袋,嘟囔道:“这都什么事啊?”
陈先生和张女士是人们常说的半路夫妻,两人相识时张女士已经与前夫育有一女。对于这个小拖油瓶,陈先生不但没有丝毫嫌弃,反而爱屋及乌的视若亲生。为了能让这个孩子得到全心全意的照顾,他们结婚多年,从没动过再要一个孩子的打算。
时光飞逝,转眼间当年的那个小不点已经长成了一个亭亭玉立的小姑娘,眼看着就要到上学的年纪了。陈先生和张女士不禁忧喜参半,忧是他们二人均为农村户口,孩子跟着他们根本挑不到好学校。值得庆幸的是,孩子的奶奶舍不得亲孙女,提出接孩子进城上学的要求。
到这,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了,可是随着开学日子的临近,随着长途汽车缓缓驶出视线,夫妻二人的心里又不是滋味了,觉得生活似乎缺少了某个重要环节。尤其是陈先生,送走了女儿后甚觉空虚寂寞,戒烟多年后竟重新过起了烟不离手的生活。这样的日子没过多久,陈先生和张女士二人作出了一个一直犹豫不已的决定,再生一个孩子。
话虽如此,这个孩子两人要得却十分不容易,不仅因为张女士年近不惑,还因为周围人们对这个小生命抵触的态度。首先,自从张女士有喜讯传出,村委会的人就接二连三的前来拜访,还请来了计生办的工作人员,隔几天就给他们夫妇上一堂思想教育课,连说二胎要不得。尤其针对陈先生“顽固不化”的态度,村里的大小领导轮番做工作,劝说张女士的孩子就是他们夫妻的孩子,可不能因为跟自己没血缘,就活泛起这门心思。
面对这阵势,张女士打起了退堂鼓。可陈先生的态度却十分坚决,为了保护这个尚未出生的孩子,他连夜将妻子送回远在外地的娘家。好不容易熬到了足月,该给孩子办准生证了,那个他们夫妇一直回避的问题有摆到了台面上。
那天,陈先生拎着一兜瓜果去开准生证。谁知,对方刚见到他,脸上的笑容就消失了,板起严肃的脸孔指责陈先生觉悟低,不响应国家号召。听了这话,陈先生的心一沉,不甚高兴的回道:“我听说,向我这样没有孩子的,二婚后是可以要二胎的。”话音未落,工作人员立刻批了啪啦的给陈先生一顿教育,末了一句不行就将人撵了回去。
瞅了眼手里走人情的水果,陈先生悻悻然的回了家。对于丈夫的无功而返,张女士心中似是早有预料。无奈的叹口气,摸了摸肚子,自我安慰道:船到桥头自然直。很快,张女士肚子里的那艘小船就到了桥头。坐在产房外面,从护士手中接过自己的儿子,陈先生激动不已,恨不得将全世界最美好的东西都献到这个小生命面前。
既然米已成炊,陈先生也不再掖着藏着了,抱着儿子大摇大摆的回了乡。面对村领导无奈的叹息,他心里颇有些洋洋得意,暗道孩子既然已经生下来了,这事也就这么定了,报了户口,任谁也没有办法。
可事情偏偏卡在了报户口一事上。因为没有准生证,他们夫妻欢欢喜喜的去,却被挡在了门外。
怀中的孩子仍然恬静的睡着,全然不知自己已经成了“黑户”。那天真的摸样,不禁让张女士感到心酸,也为孩子的将来感到忧虑。再一瞅陈先生懊恼的背影,只能叹口气,推了推他说:“要不,咱回村里再打听打听,走走关系,看是补办张证明,还是把罚款交了。总不能让孩子真成了黑户吧。”
听了这话,陈先生不但没觉得丝毫宽慰,反而一下跳起来,怒道:“罚款,罚什么款,我没有孩子,凭什么不让咱们生。不给办,不给办我就去告,去闹,就不信我这有妈有爹的孩子就能成了黑户。”话音刚落,就见张女士气得推了他一把,抱着孩子扭头就走。
律师建议其次,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再婚双方育有子女的,一般情况不允许再生育,但具体情况应详见各地的计生条例细则。因此,陈氏夫妇应该了解当地计生条例,如果在当地条例允许的情况下而未颁发准生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如果当地条例不允许,但已经生育了,按照规定陈氏夫妇应该接受相应的罚款,但公安局不能以此为由不给该孩子办理户口证明,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没有准生证生育的仍然可以办理户口证明。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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