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血男拒养亲儿,血缘牵绊子需还父债


  陈先生的童年是灰色的,他的记忆中只有父亲酒醉后的暴虐,母亲青紫面庞上的泪水涟涟,和外婆近似诅咒的告诉他:“如果不是你爹强奸了我姑娘,她才不会嫁给那个禽兽!”这一切让他幼小的心灵饱受伤害,为了逃开这种绝望的生活,他在十岁那年离家出走了。直到半个月后,陈母才从派出所里找回了失踪的儿子。

  这件事让向来温柔软弱的陈母下了决定,为了儿子的将来,她不惜“净身出户”,也要与对方离婚。得知妻子不会与自己争夺财产,陈父几乎毫不犹豫的签下了离婚协议书。

  独身带着儿子生活,他们的日子可想而知,身无分文的陈母曾一度与儿子流落街头。即便如此,陈父也未曾给陈先生出过一毛钱,甚至因为年幼的陈先生去讨要学费,而饱以老拳。这绝情的对待,让幼小的他有好一段时间拒绝任何成年男性的接触。

  是黄先生的出现,改变了这对可怜母子的生活。身为一名高中教师,他对幼小的陈先生十分怜爱,在与陈母结婚后,从不曾责骂过他。那种山般的宽容,渐渐缝合了满是伤痕的幼小心灵,让陈先生脸上重新挂上信任的笑容。

  在陈先生观念里,他只有一个父亲,那就是让自己体会到家庭温暖的黄先生。时光飞逝,当年的苍白少年成了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不但受过良好的教育,更以优秀的资质在一家知名外资企业担任主管。

  年少时那一段地狱时光似乎已是昨日风尘,早就不见了踪影。就在这对母子以为往事成埃时,陈先生却因为血缘的牵绊,再度陷入陈父的纠缠。

  再次看到生父,如果不是对方自我介绍,陈先生几乎以为对方是陌生人。蜡黄的脸色,佝偻的身材,稀疏的头发,哪还见当年的凶悍。只有一双昏黄猥琐的眼睛,让陈先生相信那就是自己的梦魇,是自己的生身父亲。

  对于这个羞于启齿的父亲,陈先生很想转身就走。可对方在秋天依然单薄的衣着,让他无法忽视,满脸讨好的笑容,更牵动了他的恻隐之心。于是,当他们面对面对面坐在咖啡厅里,当听到对方声泪具下的忏悔,当自己毫不迟疑的拿出钱接济对方时,陈先生对自己的决定感到难以置信。百思不得其解之下,只能将一切归咎于血缘二字。

  可是不久之后,陈先生就对自己的一念之仁感到后悔。自从第一次成功从陈先生手里拿到钱,陈父就无所不用其极的纠缠陈先生。不是说自己患了绝症无钱救治,就是说做生意赔钱借了高利贷,总之就是一句话,将陈先生当成无底线的提款机。

  几次下来,陈先生吃不消了。尤其当他发现,陈父的胃口越来越大,已经远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围时,他忍无可忍的与对方摊牌,直言自己没有给他钱的义务,要他不要再与自己纠缠。

  这番话或许会伤害很多为人父母的心,但绝不包括赖皮的陈父。他想:既然你不让我管你要,行,我让债主来找你不就得了。于是,陈先生的办公室开始时不时的有流氓造访,这严重影响了他在公司的形象,连他的上司都不只一次的暗示他“是不是遇到了麻烦?”

  对此,陈先生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儿子的愁闷很快引起了陈母和黄先生的注意,旁敲侧击之下,才问出事情始末。知道前夫在纠缠儿子,陈母气得要与其拼命。抱着儿子,痛心的骂道:“你呀,你个傻孩子。你真当那是个人吗?那是个赌鬼,你就是把自己碾碎了也不够给他还债的啊。”

  听到这话,陈先生愣了。为了证实母亲所言的真伪,他托人回老房子打听,得到的结果却再一次令他心寒。

  至此,陈先生彻底伤了心,任陈父软磨硬泡,就是不肯再掏钱。明白告诉对方,当年他那么对他们母子,双方早就没了恩情,而且他没有养过自己一天,他不认为自己有赡养的义务。说罢,头也不回转身就走,错过了陈父讥诮的眼神。那神情仿佛是在问:没有赡养关系,你确定吗?

 律师建议
    首先,陈先生的父亲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属于违法行为,但是陈先生没有在诉讼期限内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属于自动放弃了追回抚养费得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追讨抚养费的诉讼期限是在成年后即满18岁后的两年内有效。显然,陈先生已经过了这个诉讼期限。
  其次,赡养父母是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陈先生不能以其父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就拒绝赡养对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基于自身的主观原因,对子女犯有虐待罪、遗弃罪等罪行的,子女成年后,可以不赡养父母。但是,如果父母仅有虐待、遗弃子女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犯有其他罪行的,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父母如果与子女通过法律途径断绝了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其赡养义务亦随之消失。
  再次,对于陈先生父亲所欠的赌博债务,陈先生只有义务上的偿还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偿还。在法律上规定,只有一种情况,子女对父母债务具有连带偿还责任,即在对方死亡后,继承开始之时。因此,陈先生只负有基本的赡养义务,而不负有连带的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