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称为夫生子,不孕妻子高价购买


  张女士下班回来,神情惬意的窝进厨房,为丈夫准备晚饭。忽然门铃作响,张女士扔下刀,紧忙开门。门外是一个打扮得十分妖冶的女子。见到张女士,先是摘下墨镜上下打量她一番,随即一笑称自己是刘先生(张女士丈夫)的旧识。

  听到对方那两个特意加重的“旧识”二字,张女士的心里有些不舒服。但出于教养,她仍礼貌的将人让进来。

  女人进门后,如入无人之境般,东看西摸。接着又状似闲聊的打探起张女士夫妇的生活,得知二人还没有孩子,女人的神情更加得意,动作也愈加轻浮。半个小时候,就在张女士忍无可忍准备赶人时,刘先生回来了。见到坐在沙发上的女人,刘先生的神情十分难看。

  这似乎愉悦了女人,她瞄了夫妇一眼,清了清嗓子,好整以暇的给张女士讲了一个故事。

  原来,女人是刘先生的大学同学,姓曹。刘先生和她当时的男朋友是把兄弟,因此三人十分熟识,经常结伴出游。结果有一天,刘先生和他们在酒吧喝醉了,与该曹小姐发生了一夜情。当他们二人第二天浑浑噩噩的睁开眼睛时,只看到曹小姐男友赤红着双眼,恶狠狠的注视他们。接着冷笑一声,拿出相机,拍下了二人的裸照。又胖揍了刘先生一顿,威胁他如果不拿一万元钱精神补偿费,就将事情捅出去。

  当时,正是毕业分配的关键时刻,学习成绩优异,又在学生会任职的张先生,各项突出,实在不想因为这件事坏了自己的前程,为此选择掏钱息事宁人。不久后,他们分道扬镳,从此失去了联系。

  谁也没有料到,故事出了续集,曹小姐竟在事后怀孕了。而那时她已经和前男友分手,也四处打听不到刘先生的下落,只能选择先将孩子生下来,再行打听他生父的去处,这一晃就是十年。

  话音刚落,张女士和曹小姐齐齐将视线射向刘先生。看到她们质疑、愤怒、暧昧的眼神,刘先生喊了一声冤,不停的跟妻子保证,孩子不是自己的。

  可此时,张女士的心里已经给他定了罪,任他说什么也不肯相信。抄起身边能拿到的任何东西,向他身上砸。他们夫妻二人这厢闹得不开胶,曹小姐却留下一组电话号码,得意洋洋的离开了。

  这一夜,张女士把家里能摔的都摔了,不能摔的,也全砸个粉碎,但仍不能发泄内心的愤怒。快要疯了的她,将自己反锁在屋子里,任刘先生怎样认错,就是不肯出来。听着丈夫已经有些沙哑的声音,张女士的心渐渐沉寂下来,混乱的思绪不自主的回忆起往昔。

  她想到和丈夫的相识,想到丈夫的隐瞒和欺骗,又想到当他得知自己患有不孕症时,仍不顾家里的阻拦,与她结婚的那份深情,再想到两人可能面临的拮据。她痛哭失声,她气却从未想过结束这段婚姻。

  第二天清晨,张女士和刘先生促膝长谈,她告诉对方可以接受那个不被期待的孩子。并表示,鉴于二人三十五六岁仍没有孩子的现状,愿意收养这个孩子。说罢,又忍不住心中的委屈,嘤嘤啜泣起来。听到这里,刘先生心中五味杂陈,是又生气,又委屈,还有一丝欣慰。他气对方不肯相信自己,委屈有冤无处伸,欣慰则是因为妻子连这种事都可以接受,证明她是真的爱自己。

  至此,刘先生决心要赢回自己的清白。为此,他默认妻子和曹小姐的交易。默认了她同曹小姐间可笑的保证和协议。直到这个十岁的“儿子”住进他家,他才悄悄的带对方做了亲子鉴定。

  看到鉴定结果,张女士傻在那里,上面清清楚楚的写着,丈夫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

  来不及雀跃,她就因这恶劣的玩笑,怒火中烧。她找到曹女士,将鉴定结果一把摔倒对方脸上,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的那样还钱。看到结果曹女士也是一愣,随即双手一摊直说自己身无分文。见张女士逼得紧,竟躺在地上耍起无赖。见此情形,张女士只能无功而返。

  回家后,她跟丈夫说了自己要钱的经过。听罢,刘先生冷冷一笑,说自己有办法。两天后,刘先生带着张女士找到曹小姐的母亲,将合同、亲子鉴定,连同那个故事一同告诉了对方。

  得知女儿瞒着自己做出这等丢人的事,曹母悲愤极了。不停的向二人致歉,并当天就汇了三十万元给他们。

  拿到退还的钱,刘先生心里暗自得意,而张女士却显得有些忧愁。前段日子,因为忙着气曹小姐,让她根本没有顾上其他,如今事情告一段落,她想起了那个刚和自己刚有点感情的孩子。她觉得这个孩子聪明极了,将他交给曹小姐,无疑是耽误他的前程。而自己又不能生育,留下这个孩子岂不是庄美事。这样做可以吗?

 律师建议
    首先,曹女士利用孩子对张女士一家进行威胁显然违背了道德原则,但因是双方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曹女士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应属民事纠纷,并且曹女士的母亲也已经将款项归还,如果张女士一家非要追究责任,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由此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张女士如果要收养这个孩子,则应该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收养权。本案例中,张女士夫妇具备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也未满十四周岁,且根据曹女士的经济状况抚养该孩子有困难等条件来判断,张女士具备收养该孩子的条件,在征得曹女士及孩子生父同意的情况下,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的收养程序,方能收养该孩子。但具体情况应以相关部门的判决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