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娇娇女难为人妻,错缴费用惹纷争


  陈小姐和楼先生是一对80后小夫妻,几个月前才刚刚步入礼堂。可是现在,楼先生却一脸严肃的训斥着妻子,而陈小姐则委屈的低着头,见楼先生越说越过分,忍不住红着眼睛回到:“你不在家,妈妈又走了,我怎么会看那种东西。”听了这话,楼先生愣在那里,随即无奈的叹口气,拿出账本开始写写划划的修改下个月的预算。

  陈小姐是陈家的独生女,从出生的那刻起就被全家人捧在手心里,别说家务,就是书包也没自己包过一回。大学报志愿时,因为担心女儿在外受苦,陈母硬是拗着她报了一所本地的大学。于是,陈小姐的大学生活也在一片惬意中过去。毕业后,凭借着一口流利的外语,她应聘到当地一所知名企业任职。

  从这里,大家可以想象到,陈小姐出生至今,除了旅游,从未离开过家。这样的一个娇娇女,偏偏在婚姻大事上让母亲犯愁。她谁不好看上,偏相中了一个外乡人,并为了他,不惜与家里决裂。终于,拗不过两个年轻人,陈家勉为其难的答应了这门婚事。

  结婚后,楼先生拒绝了丈母娘的任何经济援助,声称要和陈小姐独立过日子。可没多久,楼先生就对自己的决定迟疑了,从小娇生惯养的妻子别说做顿可口的饭给他吃,就连最基本的生活常识都没有。结婚几个月来,大小状况频出。为了弥补楼小姐惹来的麻烦,两人本就窘迫的生活,变得更加拮据。而当两人发生争吵时,陈小姐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回娘家找妈妈。

  看到小两口把日子过成这样,陈母十分忧心,为了两个孩子。干脆当起了值日生,天天过来为他们打扫卫生、做饭和管家。这天陈母正在给小两口准备晚餐,就听见开门声,随即传来女儿清脆的叫唤。陈母一应,乘起锅里的菜,刚要端出去,手机就响了。接起来一听,立刻变了脸色,慌忙的放下盘子,摘了围裙就往外走。

  见到她慌乱的神色,陈小姐心里也跟着紧张,紧忙问出了什么事。陈母说,陈小姐的外婆下楼时闪了腰,现在人在医院,她要赶过去看看。听到自己外婆受伤,陈小姐也跟着穿起外套。看到女儿的动作,陈母连忙阻止,说:“你跟我去干嘛,小区通知一会有人过来查煤气,其他几家都没回来,你就在家等着,别跟我去添乱。”说完也不听陈小姐嗲声嗲气的反驳,开门就走。

  看到母亲离去的背影,陈小姐这才撅着嘴进了厨房。没一会,门铃声又响了,开门看正是陈母所说的查煤气的。他将人让进厨房,就见他抄抄写写,没一会就念出一串数字,让陈小姐核对。从未看过煤气表的她,装模作样的瞅了一眼,就在上面签了字,并交了500元的煤气费。

  拿着那张煤气单,陈小姐嘟囔着脸,念到:“谁家这么浪费,这个月用了这么多。”说完讪讪然的将吃的端进自己的租屋。稍晚时候,楼先生回来了。两人一边吃,一边闲聊,就说到了这回的煤气费上。听到妻子的报的数,楼先生一皱眉,表情十分诧异。要来煤气单一看,转身就往厨房走,核对了一下上面的数字,不禁冲陈小姐大喊:“你没看表吗,后面的是小数位,是不计费的。这下可好,整整多出来十倍。”

  听了这话,陈小姐也荒了。他们住的是合租公寓,煤气水电等费用向来公摊,出了这种事情,损失定会由他们担。想到这里,小夫妻没了吃饭的心情,忙出去找查煤气表的人,可找了大半天仍然一无所获。

  这晚,其他几家租户纷纷找上陈小姐家,说要公摊煤气费。无意间在门口听到楼先生和陈小姐之间的对话,你瞅瞅我,我瞅瞅你,不约而同的转身就走,一副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的样子。

  心知索赔无望,陈先生只能在下月的预算上开刀。瞥见丈夫在某名牌皮鞋上重重的划了一笔,陈女士的心一疼,然而错误是自己犯的,她除了接受惩罚还能怎样呢?想到这里,陈女士更加沮丧了,她多希望能追回这笔钱。她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本案例中,陈小姐最主要的搜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多交了电费,因此,可以先搜集相关的证据,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所多交的电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