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下落不明,媳妇落户成难题
王老太40多岁的儿子今年年初终于结婚了,在村里热热闹闹大办了一场喜宴的一家人都沉浸在欢乐的气氛里。
儿子的婚姻大事解决了,王老太想着自己也可以松一口气,安安稳稳的在家等着抱孙子了。但是眼看着媳妇过门已经几个月,户口去一直落不进村里来,这使王老太一家十分着急。
“唉,我儿子这么大岁数了娶个媳妇不容易啊,这户口怎么就进不来呢,儿媳妇没有户口多让村里人笑话,这可怎么办啊!”王老太逢人就抱怨。
没有办法的王老太找到了当地的派出所。派出所态度很坚决:拿出土地证来,没有土地证不能迁户口。
“土地证是什么啊,我在村里这一亩三分地上住了几十年压根就没有听说过!”王老太感叹道。
经过王老太的儿子上网查询过才知道,所谓的“土地证”就是“土地使用权证”,也就是农村俗称的宅基地证明。再一查,王老太家有土地证啊,但是王老太自己却从来就没有见到过。
王老太想:我们一家子住这个村里这么多年了,土地证没有在自己手里,那肯定在村里呢啊,到村里找到土地证不就能迁户口了吗,于是王老太来到村委会索要土地证。
村委会了解到王老太的情况后,却告诉让王老太一个大为意外的结果:去年村子旁的大河发水,正好把村委会的档案室给冲了,经过整理后发现丢失了很多资料,王老太家的土地证就在其中。
无奈的王老太去找村领导,村领导给王老太想了一个办法:村委会出示一个证明,去县上的土管所补办一个新的土地证,然后再拿这个土地证去派出所迁户口。
于是王老太又找到了土管所,土管所说土地证早就停止补办了。王老太只好又回到村里去找村委会,村委会又忙活了半天只找到了个房证,土地证真的没有,村委会也没有办法了。
就在这个节骨眼上,王老太的儿媳妇怀孕了。
“这没有户口孩子生下来也是黑户啊,以后上学上班结婚的得有多少麻烦啊,我不能让孩子跟我一块受罪!不行先把孩子打掉吧...”儿媳妇哭诉道。
王老太这把年纪才盼着了儿子结婚有孩子,怎么能因为户口原因就把孩子打掉呢。但是眼看着儿媳妇不断在变大的肚子和儿子每天愁眉苦脸的儿子,王老太却无计可施,急得是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怎么着也得把儿媳妇的户口给迁过来啊,王老太想:我这找谁说理去啊?
到底怎样才能把王老太儿媳妇的户口迁到村里,迁户口一定要土地证吗?王老太应该到哪里去讨说法呢?
律师建议其次,王老太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局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即当地的土地管理所,要求国土资源局补办土地证明,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者本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一、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是: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系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的,均应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大中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是: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对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学生,军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劳改人员被翻放和劳动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等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二、对需要办理准迁手续的户口迁移,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只使用户口迁移证的户口迁移,如发现问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与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沟通有关情况。
三、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与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送本机构分管部领导审签,加盖国土资源部印章。具体行政行为由几个机构共同承办的,由主办机构负责提出书面答复,其他机构协助办理。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经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应当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者本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公过世婆婆霸遗产,儿媳孙子无处容身 [2009-12-07]
·亲人过世弟媳要卖房,遗产继承怎规定 [2009-11-16]
·儿子去世儿媳想再婚,公公婆婆收回赠与房 [2009-11-03]
·儿媳离婚要索赔,老母要如何赎回安宁 [2009-10-21]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