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绑架”儿子,外婆受累伤重入院


  婚姻对张女士来说,曾是最美丽幻想。而今,婚姻于她则是地狱一般的磨难。张女士的丈夫姓楚,二人恋爱时曾是谦谦君子,对张女士百般呵护。可是结婚后,张女士的生活就像褪去了美丽的包装,还原成最本真的丑陋。他的丈夫不但对她动辄打骂,还经常和外面那些不三不四的女人往来。

  婚后不到一年,张女士怀孕了,并在翌年生下一个七斤重的胖小子。本以为孩子出生后,自己的日子会好过点,谁知婆婆竟提出要将孩子带在她身边抚养的要求。刚刚生完宝宝的张女士自然不肯,于是在她的婚姻战局中又多了一位敌人,一个想进各种办法要夺走她儿子的人。为了不让婆婆再有借口抢人,也为了不让自己在回家后突然发现孩子不见了。她决定辞去工作,专心带孩子。

  这样枯燥压抑的日子持续了整整八年,在儿子8岁生日那天,丈夫第一次缺席。接下来的一段日子,丈夫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少。终于有一天,消失许久的丈夫出现在她面前,与他一同的还有一位大腹便便的美丽女孩。看着桌上的离婚协议书,张女士连迟疑都没有,面带微笑的写下了自己的名字。

  结束了长达8年的婚姻,也结束了8年的待业生活,面对每日都在不停向前发展的社会,张女士感到有些无助。如果不是母亲默默的从精神到生活上的支持,她不知道自己是否能带着儿子支撑下去,拥有一年后的稳定生活。

  独身母亲的日子虽然有些清苦,但相较于从前的压抑和忍耐,实在幸福得太多。就连张女士的儿子,似乎也十分享受离开父亲的生活。然而这样的平静很快就打破了。

  那天,给人当翻译的张女士因为工作关系没能及时接孩子,只能打电话通知腿脚不好的母亲帮着接一下。拉着小外孙稚嫩的小手,张母满眼的慈爱。突然,后面出现一辆黑色轿车,像一匹恶狼一眼缓缓的跟在他们身后。当祖孙二人走到路口时,它猛地加快速度,并一把将张女士的儿子拽到车上。感觉手上一紧,张母慌张的想要抓住那只小手,却只看到扬尘而去的车屁股。一瞬间,她也顾不上自己,徒步就想追上前面的轿车。结果被一辆从后方驶来的车撞了出去。

  当张女士听闻母亲伤重住院的消息,已经是一个小时后的事情了,她趔趄着走进病房,却只看到缠满纱布,勉强吊住一口气的母亲。似乎感受到女儿来了,张母缓缓的张开眼睛,双眼朦胧的喃念着:“彤彤(张女士的儿子)。”这时,张女士才恍然察觉,儿子不见了。她抓住母亲的手,焦急的问孩子哪去了。听到这里,张母的眼泪顺着眼角往下滑,含混的说出经过。刚说完,就像了却了一件心事似的,又昏了过去。

  这一夜,顿失心中最重要的两个亲人,张女士不知道自己该怎么熬过去。只能机械的去报警,机械的守在母亲病房外。夜半十分,查房的护士叫醒了正浑浑噩噩做梦的张女士。她抹了一把脸,接起身边震动个不停的手机。

  “妈妈”电话另一端传来一声稚嫩的呼唤,听到儿子奶声奶气的言语,张女士忍不住痛哭失声,连声问他在哪里。听到母亲一连串的问题,彤彤压低声音,小声的说:“我在爸爸这,奶奶说,阿姨肚子里的宝宝是傻子,所以要我回来跟他们生活,不让我告诉你。我是偷偷打电话的。”说罢,电话那头传来一阵阵嘈杂的声音,间或大人的怒骂和儿子的哭声。张女士连连呼唤儿子,可回应他的却是一阵阵短促的忙音。

  合上手机,张女士有种想要杀了那一家人的冲动。因为他们她失去8年的青春,死守一个毫无希望的家庭。在她几乎无能再面对社会时,他们舍弃了她和她的孩子。如今,他们又为了要一个健康的孩子,夺走自己唯一的希望,害母亲躺在急救室里,至今生死不明。

  想到悲愤处,她扯住自己的头发。她的心中燃满仇恨,每个细胞都在叫嚣着报复。她觉得自己要疯了,满脑子都是凌迟那家人的画面。她该怎么办?

 律师建议
    首先,张女士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如果楚先生要探望孩子时,应首先征得张女士的同意,然后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探望,而不应该采用私自带走的方式。因此,张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止对方探望的权利,具体情况由法院裁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其次,张女士母亲所受的伤害由楚先生间接引起的,出于道义原则,楚先生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张女士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求对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精神赔偿,其母亲的伤害对她所造成的影响也应包含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