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成癖致分居,异地婚姻问题多


  七夕本是情人互诉衷肠的美好节日,可对宁女士而言,这个七夕只是又一个不眠之夜。

  宁女士的丈夫姓韩,是这座大都市的普通白领。二人网聊认识,并于今年喜结连理。可是结婚后不久,宁女士就接到派出所的电话,说韩先生因为嫖娼被逮捕,让她过去领人。

  得知这件事,宁女士险些没晕过去。在她的咄咄逼问下,另一个恼人的事实浮出水面。韩先生几乎从青少年开始,就对女性有着近乎变态的执着。成年后,更是流连花丛,不能自拔。

  得知此事,宁女士企图离婚,可韩先生却寻死觅活的保证,这是最后一次。平息而论还是爱着他的她,在考虑良久后,决定给他一个机会。

  经过这次事件,韩先生确实有了很大的改变,他不再整日整日的不回家,不再看着漂亮女生的大腿发呆……

  这让宁女士看到了他们婚姻的希望。可就在她满心欢喜,为接下来的日子筹划时,却无意间撞破丈夫和一女子偷情的画面。那一刻,她不能思考,她不敢想象他竟然在他们的婚床上和别的女人鬼混。他们的调笑声就像一把锋利的刀子,将她的心切成一块又一块。

  这件事后,她再次提出离婚。这次,韩先生虽不愿,却也无言再挽回。可当他们拿着结婚证去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新的麻烦出现了。因为宁女士和韩先生都是外来打工人员,当初结婚也是按照韩先生家的习俗,在他的故乡办理的登记手续。如今要离婚了,当地的民政部门自然不肯给他们发离婚证。

  听着工作人员的解释,韩先生犹豫的瞟了瞟宁女士,轻声问道:“怎么办?”听到他的声音,宁女士眉头紧皱,心下大骂:怎么办,能怎么办,离不成就分居呗!于是,二人开始了一个城东,一个城西的生活。

  分开的日子,繁忙的工作,让宁女士很快把办离婚手续的事忘到了天边。转眼间,半年过去了,一次偶然的机会,宁女士从一个与他们相熟的朋友那里得知,韩先生又染上了新毛病。这回,他不但嫖,还沉溺赌博之中。

  知悉此事,宁女士心咯噔一下,不为别的,就为二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她已经遇见了韩先生可能带给她的另一种不幸,她该怎么办呢?

 法宝律师建议
    首先,宁女士和韩先生属于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韩先生或者宁女士中任何一方的常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由于宁女士和韩先生属于外地人口,因此,他们居住地的民政局有理由拒绝二人的离婚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其次,宁女士和韩先生虽然已经分居半年,但是其并没有到相关机构办理离婚手续,其婚姻仍然有效,仍为夫妻关系。如果宁女士实在离开居住地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由于韩先生经常居住地系该地,且两人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当地法院应当受理其离婚诉讼。根据对离婚诉讼案的管辖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再次,宁女士应当出示证据证明韩先生所欠的债务系赌债,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按个人债务对待,宁女士不对该债务负有责任。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后,宁女士可以以对方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韩先生。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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