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装癖儿子不能生育,父跪求前儿媳复婚
时值正午,骄阳四射,柏油马路像要融化似的腾起阵阵热浪。可就在这么个蝉都热得没劲叫的天气,一个满头花白的老人却摇摇晃晃的跪在一座居民楼前,任太阳从头顶移至西山。王女士透过窗子,看着烈日下的老汉,无奈的叹了一口气。
这个在屋外常跪不起的老人是王女士的前公公,曾经因为她生了一个女孩而颇多微词。即便如此,她仍打从心底尊敬这位硬气的老人。如果不是因为前夫,她是决计不会眼看着老人受苦的。想到前夫,王女士的表情愈发凝重起来......
王女士和张先生是自主婚姻,想当年也是爱得轰轰烈烈的一对。早在他们的爱情刚刚萌芽之时,王父就曾大力阻止过,理由是“这小子浑身透着古怪”。认为是父亲的偏见,王女士并没往心里去,直到一年前的一个下午,请假回家的她无意中撞破了丈夫的秘密......
她看见堂堂七尺之高的张先生,竟费力的将自己塞进她的内衣里。穿进去后,还不忘对着镜子搔首弄姿。那一刹那,她惊呆了。经过长谈,王女士得知丈夫从小就喜欢女孩子的衣服,更有一种强烈的想要穿上去的欲望。只是后来在大人的管束下,才渐渐压下这种渴望。
面对满脸愧色的丈夫,王女士只觉阵阵无言。她感到害怕,想要逃离,却不想伤害两家的老人,还有自己年仅五岁的女儿。为此,她忍耐了,决定帮助丈夫克服他的心理毛病。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远非她预想的那样,自从说开后,张先生没了顾忌,更加肆无忌惮。几次三番穿着王女士的衣服在家行走,举止也越来越女性化。最让她无法忍受的是,他有一次竟穿着女装去幼儿园接女儿回家,还要她喊他妈妈。
再也受不了他的疯狂行径,她决定离婚。可包括张先生在内的所有人没一个同意的。逼于无奈,这对曾经爱得死去活来的恋人闹上了法庭,王女士更在情急之下,将张先生异装癖的事抖了出来......
从王女士口中知悉这一切,两家的老人都惊呆了。王女士就在众人惊异的眼光里离了婚,开始了独自抚养女儿的日子。似乎是为了报复她捅破秘密,张先生从没付过一次抚养费,即使在前妻下岗时。
转眼间一年过去了,王女士的日子渐渐好过了,张父却找上门。短短一年时间,这位老人更显老态,他没了往日的跋扈,卑微的恳请王女士与张先生复婚。对此心感诧异的王女士几经打听,才知张先生在几个月前出了车祸,丧失了生育能力。于是,思想老旧的前公公婆婆才打起他们母女的主意。
且不说王女士对张先生诡异的癖好心存忌惮,就是任何一对离婚这么长时间,却一次也没见过面的人,都不会再到一起。她毫不考虑的拒绝公公的要求,并声明自己绝对不会放弃女儿的抚养权,这才逼的张父常跪楼前不起......
已经满头虚汗的张父抬头望向六楼,浑浊的老眼根本看不清儿媳是否伫立窗前。他的视线早就已经模糊了,支撑他的只是一个信念——血脉。
收回视线,他叹了口气,心里纳闷世界咋变得这么诡异呢?他和老伴都是退休的国企干部,劳保补助都不少,完全可以抚养一个孩子。而法院却偏偏将他们张家血脉判给了王家。如果以前他还嫌那是个女孩,那么在已经挑无可挑的今天,他是无论如何也要要回这个孩子的。想到此,他咬紧牙根,打消所有退却的念头,继续直挺挺的跪在王女士家的楼下......
法宝律师建议其次,张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申请,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的情况以及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受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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