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女患绝症,父因其成年拒付医药费


  胡女士看着躺在病床上的女儿,眼中充满怜惜和哀伤。她觉得自己亏欠这个孩子许多,如果当年不是自己离婚,如果她也像其他女人那样隐忍丈夫的行为,孩子也许就不会吃这么多的苦,不会在病床上生死未卜......

  胡女士直到三十来岁都没嫁出去,在那个年代,她就是胡家上下的一块心病。因此,当离过一次婚的郑先生出现,表示愿意娶她的时候。胡父胡母虽不满意,却仍然急匆匆的促成这段婚姻。

  刚结婚的几年,郑先生对胡女士真的很好,吃喝用样样都走高端。当时,郑先生在当地经营了一家饭店,生意十分红火。在郑先生的要求下,胡女士辞了国企的稳定工作,专心做起老板娘。

  可这看似美好的一切都中止在女儿悠悠两岁那年。这一年,郑先生的前妻回来了,与她一道的还有她和郑先生的儿子。自从听到这个消息,郑先生就失了魂,整天想着看儿子,与前妻越走越近。而对现任妻子和女儿则冷淡的可以结冰。更甚者,当听说前妻再度离婚时,他那已经死灰般的心又活分了起来。

  预感到危机出现,胡女士心里十分不舒服,挑了个日子略带酸意的说了一句:“你心里就你前妻和儿子,那还跟我过什么。”可就这么句话,彻底断送了两人的婚姻。

  离婚后,郑先生几乎是迅雷不及掩耳的与前妻复婚。将女儿扔给胡女士就再不问津,仿佛昔日的宠爱都只是镜花水月的幻影。

  没了工作,带着处处都要钱的年幼女儿,胡女士曾经连吃饭都成问题。时光如水,转眼间十几年过去了,她们的日子也终于好了起来。亭亭玉立的悠悠即将走进大学校门,胡女士的小餐馆,生意也蒸蒸日上。可就在这时,一生多舛的胡女士再度遭遇晴天霹雳。

  她的女儿,她一生的希望,竟然患上了障碍性贫血,患上了绝症。那一刻她的天塌了,两鬓瞬间平添丝丝白发。她变卖了全部家财,为女儿支付昂贵的治疗费用,可仍无法挽回她病情的恶化。

  看着女儿日渐憔悴,想到自己囊中羞涩,绝望下的胡女士找到了郑先生。可前夫的反应只是在她的心上扎刀子,让她倍感世态炎凉。他说:“法院当初将孩子判给你,就得你养。这生病了的钱肯定得你出,怎么朝我要来了。再说悠悠都那么大了,已经是成人了,自己得对自己负责,凭什么跟我要啊。”

  听闻到如此说辞,胡女士的手颤抖了。不论大人间是怎样的恩怨情仇,不论他们是否仍有夫妻的情分,悠悠都是他们的女儿。可是离婚后,郑先生不但没有看过她一眼,更没给过孩子一分抚养费。而今,那个可爱的生命,那个只有二十岁的漂亮女孩,就要被病魔摧残凋零,而身为父亲的郑先生居然如此冷漠的说出这样的言辞。她感到愤怒,感到不值,她该怎么办呢?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首先,胡女士的女儿可以要求郑先生支付所欠的抚养费,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当时的离婚判决及实际情况而决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其次,郑先生有强制的义务支付其女儿的医药费,虽然其女儿已经成年,但是因为其女儿得了绝症,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郑先生支付其医药费和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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