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打碎古董,婆婆索偿诱发婚姻危机
刘小姐怒目看着自己的丈夫,心里的委屈一股股涌向眼睛。母亲曾经告诉她,孤儿寡母家嫁不得,嫁过去了是要吃苦的。她不信,硬是和黄先生结了婚,到如今,她半点好处没捞到,被婆婆折磨得几乎要崩溃了。想到愤懑出,她狠狠的踹了丈夫一脚。
被踢急了,黄先生一转头,看见的就是妻子泪眼婆娑的摸样。一瞬间,他什么火气都没了,只余下丝丝的无奈......
刘小姐和黄先生是大学同学。那时,黄先生是学校的风云人物。有人说,他家曾是满清的没落贵族,到现在家里还有宝贝。还有人说,他是富商出身,家里什么都缺,就是不缺钱。被这些光环笼罩着,刘小姐像那些同龄的女孩一样,被深深吸引。但她比那些只能远望的女孩幸运,黄先生也被她迷倒了。
恋爱后,刘小姐知道了很多不为外人所知的事情。黄先生家确实有钱,也确实有些老物件,但他绝非什么贵族。她的母亲确实做买卖,也确实有家盈利不错的公司,却远非富商。与这些光环相反,他自幼就没有父亲,是母亲一手把他拉拔大。也因此,这个将一生奉献给他的女人,有着超乎寻常的支配欲。
即便对这一切都很清楚,刘小姐还是没抗拒了爱情的诱惑,刚毕业就与黄先生步入礼堂。可是婚礼后的第二天,她就后悔了。她的婆婆,也就是黄女士对她并不满意。勉为其难的接受他们的婚姻后,自然少不了刁难。尤其当她发现儿子对刘小姐的在乎后,更是变本加厉。她不但让儿媳将家务全包,更是百般阻挠他们夫妻沟通感情。甚至时不时的还要挑拨离间......
那段时间,刘小姐最害怕的就是下班回家,最不想面对的就是只会听婆婆话的丈夫。
看到女儿每天都回家吃饭,一呆就不走,刘母知道他们夫妻间有了问题。再听到女儿万般委屈的哭诉,她恼叹一声,也只能建议他们搬出黄母的住处。
有此感觉的不止刘母,就连黄先生也觉得这是个办法。于是,新婚不到半年,这对小夫妻便以逃难的速度搬出了黄家。
儿媳的出逃,儿子的背叛,让黄母气愤难消。她想:你们不是能跑吗?我就天天闹你们,看你们能怎么办?
虽然婆婆仍然三不五时的找麻烦,但相较于住在一起时,她老人家始终鞭长莫及。这让刘小姐心中稍稍有所安慰。也因此,当婆婆找到她,折腾她时,她都尽量忍着,不让黄先生感到难受。
今年春天,黄母例行公事的找到刘小姐,美其名曰“回家吃饭”,而事实上,就是要这个略显瘦弱的儿媳给她大扫除。一面干活,一面听婆婆在一边数落,刘小姐的心情十分恶劣。她向丈夫投去求救的眼神,他居然一转脑袋,当自己没看见。心情恶劣之下,她打扫的动作也越来越用力,结果将一只青花瓷打倒在地上。“啪——”的一声,黄女士,黄先生,还有刘小姐都变了脸色。那可是地地道道的古董,祖上传下来的宝贝。不提它背后的意义,光是它本身的价值也着实让人心惊。
事后,刘小姐十分后悔,也十分自责,一直在哭。可东西已经碎了,她除了听婆婆骂,丈夫埋怨也别无他法。可她始料未及的是,黄女士竟然不顾儿子的求情,提出让刘小姐赔偿的要求。可她小小白领,哪来的钱啊?
回到家后,刘小姐越想越生气,越想越不是滋味,于是就有了开始的那一幕。为了还婆婆的瓷瓶,她只能向娘家求助。听女儿将前因后果讲了一边,刘母的抿紧了嘴巴,眼圈也红了。她拉着女儿的手冲到女婿面前,上去就是一顿打。
看着母亲歇斯底里的动作,听着她委屈的哭诉,刘小姐又哭了。她带着鼻音,委屈的说:“老公,咱俩离婚吧,我实在受不了你妈,我也没那个钱还债。咱俩离吧,然后让你妈跟你自己算账去。呜.......”
法宝律师建议其次,刘小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但刘小姐不能以此为由将责任全部推卸给黄先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即使被判决离婚,刘小姐也应和黄先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刘小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个人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在刘小姐不足以偿还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赔偿。
法律依据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相关信息·婆婆病危偷卖房,老人归来儿媳怎应对 [2010-09-29]
·夫亡骨未寒,公婆为遗产下药又装鬼 [2010-09-27]
·准婆媳对簿公堂,公公为幸福偷借条 [2010-09-20]
·婆婆干涉至婚姻破裂,以抚养权相威胁 [2010-06-30]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