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遭灼伤,生父弃养母担巨债难为继


  “夫妻间最可悲的事情就是感情没了,双方却依旧伤害彼此。”何女士抱着儿子,眼神就像七月的荒漠。她的表情很平静,如果不是眼角的点点泪花,很难让人相信,她刚刚结束了一段长达两年的婚姻。

  何女士曾是一个非常浪漫的女孩,兴许是青春期看多了言情小说,她的脑子装不下书本上的定理,却塞满了各种粉红色的泡沫。于是,当大她二十岁的冯先生,带着一张饱经风霜的脸出现,她的心跳失速了。为了自己幻想中的爱情,她不顾父母的阻拦,硬是嫁给了大自己二十岁的冯先生。婚后,一切美好的幻景全都破灭了,思想的巨大差异,拮据的生活,在他们中间划出了一道巨大的鸿沟。

  即便如此,何女士还是曾经体会过幸福,起码在儿子聪聪出生的那一刻,她是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幸福的存在。可这种幸福并没延续太久。聪聪三岁时,被送进了幼儿园。因为老师照顾失当,他被滚烫的热水灼伤,整张脸和大半个身子的皮肤都扭曲盘结成丑陋的脉络。

  为了救治儿子,何女士什么办法都想了。甚至不顾现实状况,大举借债。可年逾不惑的冯先生,有太多的顾虑。相对于妻子的全力以赴,他的行为显现出了太多人类的冷漠。因为这一笔笔高额的债务,本就紧张的夫妻关系,再度陷入冰点。而年幼的聪聪在病魔面前,除了嘤嘤的哭啼,对父母间的剑拔弩张毫无所觉。

  经过几个月的救治,聪聪的情况稳定下来。那家幼儿园也同意给孩子一笔赔偿。可就在这时,这对夫妻的终于走到了分手一途。对于这样的结局,屡遭变故的何女士已经是副波澜不惊的架势。在她的内心深处,甚至觉得这一切是种解脱。她甚至连放在那个家的行李都不想要,就这么潇洒的一走了之。

  然而,儿子朦胧的双眼,扭曲了的脸,让她不能这么做。为了孩子今后的治疗,她希望冯先生可以拿出名下的钱,以孩子的名义存起来,以备不时只需。可冯先生却不这么想。他觉得借钱给孩子治病,都是何女士的主意,这债务应由她一人承担。而他们现在居住的这套房子,和账户里的存款,都是婚前就有的,是他一个人的。至于孩子的赔偿金,应算做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一人一半。

  每当想起冯先生开出的条件,何女士就恨的牙痒痒。她从没想过,自己曾爱恋的人是这样自私而丑陋。更没想过,在对方斤斤计较,毫厘必较的情况下,她要怎样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因为迟迟无法达成共识,大半年过去了,何女士和冯先生一直维持着分居的状态。为了聪聪一次次的手术费,何女士四处借钱,几近信用破产。即便如此,冯先生仍搂着自己的房子和存款,毫不施以援手。陷入如此窘境,不过二十三四岁的何女士,已经花白了双鬓,憔悴不堪的面容上,竟是绝望后的冷漠和无助。她该怎么办呢?

 法宝律师建议
    首先,何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判决离婚,并以对方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冯先生应当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居住的房子和存款系婚前财产,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再次,冯先生应当和何女士共同负担孩子的医药费,即使离婚后,冯先生也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医药费用。《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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