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赌债典妻,女子如何自救出火海
典妻是中国古代陋习的一种,是男子将身为妻子的女人,当做物品典当给其他男人,以换取财物。这种行为曾在浙江一带兴盛,民国时渐衰,在新中国成立后已经几不可见了。然而就在不久前,陈女士却真真切切的经历了一次这样匪夷所思的事情。
陈女士自小生活在南方一个偏僻的村落里。她的身世十分可怜,四岁丧母,八岁丧父,曾一度被视为不祥之物,被亲属拒之门外。是好心的外婆将瘦弱的她带回家中,悉心抚养。时光荏苒,十几年过去了,当初那个流着鼻涕,瘦的皮包骨头似的女孩,已经亭亭玉立。南方女子特有的温润美丽,在她身上完美的呈现出来。每次看到孙女水当当的脸庞,外婆都会举起满是老茧和褶皱的手,一边轻轻抚摸,一边操着方言说:“我的囡啊,将来一定可以找个好人家。”沧桑的声音中充满爱和祝福。
可是,这位老人没能如愿看到陈女士穿上嫁衣,一场突来的疾病夺走了她的生命。外婆去世后,舅舅继承了她留下的房子。刻薄的舅母根本容不下吃干饭的陈女士,处处刁难。无奈下,学习成绩优异的陈女士没能继续学业,早早的辍学在家。
亲人的冷漠,恶毒的讽刺,在陈女士年轻的心灵上划下一道道伤疤。不擅农活的她下不了地,只能整日在村里闲晃,因此结识了李先生。说到他,村里人无不皱紧眉头,连连摇头。几个年纪大的,甚至会冷哼一声,骂上一句“混蛋”。
没错,李先生就是个四六不懂的混蛋。除了无所事事,打爹骂娘,惹事生非,他什么也不会。可就这么个主,偏生了一张好嘴,几句软言问候,莫名奇妙的理解,就将陈女士迷得团团转。不顾家人的阻拦,应是在相识一年后,嫁给了对方。
婚后生活对于陈女士来说,是一个她永远不想记起的噩梦。她不但要忍受丈夫的粗暴,三不五时的辱骂,还要丧失人格的逆来顺受。午夜梦回之际,揽镜自照之时,她觉得自己根本不是一个人,只是任对方随意玩弄的娃娃,还是从垃圾箱里捡回来,破破烂烂,不值一文的那种。
今年春天,李先生又学了样新本事——赌博。自从染上毒瘾,本就清贫的家被变卖一空。当陈女士拿不出赌资时,李先生的暴打就会如约而至。不但如此,陈先生只要输了钱,就会变着法的折磨陈女士,直将人弄得奄奄一息。
如今,陈女士是谈李先生色变,只要听到他的声音,哪怕是再细微的脚步声,她都不禁一哆嗦。面对宛如地狱的生活,她想离婚,可是没了丈夫,她往后的生活又该怎么办呢?每每想到这些,她只能低泣,暗自告诉自己“忍吧”。
但是可忍,孰不可忍。一个月前,豪赌一场的李先生欠了一屁股债,就是将他拆了卖了,也不值那么多。他和债主王先生一商量,决定用自家老婆来抵债。
听到丈夫的说辞,看到门口膀大腰圆的汉子,陈女士泪如雨下。“典妻”这种事,在当地并不稀奇。只要日子过不下去了,村里的男人就会让自个老婆和债主睡觉。可她万万不能让那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她跪倒在地,祈求李先生能放过自己。结果换来的不过是顿暴打,然后被五花大绑的送到王家。
之后的日子,她都活在极度的屈辱之中,每天过着圈禁的生活。她觉得周围的一切都肮脏不堪,即便有阳光从木栅栏似的窗子中透过,也只是让龌龊更加无所遁形。她不能忍受,每日每夜都在思考逃跑的办法。半个月后,这个机会出现了。趁着黄家人防备松懈,她逃了出去,跑到了邻近的县城。
可面对熙熙攘攘的人群,她仍觉无所适从,她不知道该怎办才能获得真正的救助?
法宝律师建议其次,李先生所欠的债务系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且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因此,陈女士对该债务不享有偿还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再次,李先生典卖妻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罪,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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