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携合同逼卖房,正妻怒砸灵堂遗像


  婚姻之中最可悲的事情,莫过于配偶外遇,而自己却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人。王女士看着灵堂正中央丈夫的照片,四十多岁的男子仍然温和的笑着,注视着她的眼中充满绵绵的情意。眼泪一层层涌上,迷蒙了她的视线,扭曲了眼前的脸庞。她听不见四周的吵闹,只看见照片上男人的嘲笑。她大吼一声,将遗像狠狠的摔在地上。

  清脆的碎裂声,让灵堂瞬时安静。人们或诧异,或同情,或惊惧的看着歇斯底里的女人......

  王女士的丈夫姓高,是一名货运司机。因为工作原因,夫妻俩聚少离多,家里所有的大事小情几乎都是她一人担着。即使这样,她仍感到满足,每天竭尽所能的照顾一家老小。她的辛劳是有回报的,她的儿子成绩优异,她的婆婆健康开朗,去年她和高先生还买了一处新房。

  可就在幸福敲门的时候,一场意外事故夺去了高先生的生命。一夕之间,高家的喜气不见了,王女士更是镇日以泪洗面。再见丈夫,他已经是一具躺在棺材里的冰冷尸体。这种悲戚尚未抚平,胡女士的出现,无异于雪上加霜。

  胡女士称,自己是高先生的恋人。两人虽然没有登记,但在另一个城市,她的住所就是他的家。她照料他的生活起居,已经是他名副其实的妻子了。由于她一直赋闲在家,又没什么足以谋生的能耐,为了确保她今后的生活,高先生甚至写了一份高达三十万的赠予合同。如今,情人撒手而去,她除了祭奠,只希望王女士能把属于她的那份给她,让她维持生计。

  听到这些话,王女士的心中只有“厚颜无耻”四个字。她不相信丈夫能做出这种不要脸的勾当,可是白纸黑字在前,也由不得她不信。看到儿媳惨白的脸色,年迈的高母气得颤抖。她拿起触手可及的工具,将那个不要脸的狐狸精撵了出去......

  这天夜里,伤心的王女士和婆婆抱在一起痛哭失声。

  高先生的作为让身为母亲者失望,身为妻子者伤心,但人走多时,总不能一直放在殡仪馆晾着吧。经过简单的准备,葬礼如期举行。那天,只有为数不多的亲友参加。没有过度的哭号,除了几不可闻的低泣,一切都安静有序的进行。

  突然,一个尖锐的哭声打破了宁静。胡女士冲进礼堂,扑在高先生的棺盖上,大声指责王女士和高母的种种恶行。在受到阻止后,更口出恶言要将这对婆媳告上法庭。

  看着女人唱作俱佳的表演,高女士的耳中只回荡着她说的一句话:“没钱,怎么可能没钱。建军(王女士丈夫)可是说了的,就是卖房子,也会把这笔钱给我。”

  她对丈夫的承诺不敢置信,卖了房子,把钱给这个女人,他让他们娘几个到哪落脚。她是他的爱人,那她呢?他们的儿子呢?她年迈的婆婆呢?他们对他而言又算作什么?想到答案,她忍不住阵阵晕眩。侧目望去,高先生仿佛正透过相片,嘲弄她的付出,嘲笑她的自以为是。压抑在心底的愤怒,轰的炸开了,她冲上前,扯下那张笑脸......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高先生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但在继承人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先将高女士和王女士共同所有的财产中的一半分离出来给王女士,其余的由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其次,胡女士可以依照遗嘱继承高先生的财产,但是仅限于高先生的个人财产,超出的部分不能够要求王女士强行履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再次,高先生和胡女士的关系并非合法的法律关系,如果高先生生前的财产不足以履行遗嘱的承诺,应当视情况给予胡女士一部分,另一部分由王女士及其子女继承,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