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母肢残亲子,称给丈夫切笋


  因为贫寒,何先生快四十了,也没有媳妇。为了这事,他很苦恼。于是,当媒婆介绍了有点“迷糊”的王女士给他时,他痛快的拍了三千元聘礼。当天就用一辆破拖拉机将人娶回了家。

  结婚一年后,两人生了一个儿子。由于王女士的情绪十分不稳定,犯病时候曾有过伤害孩子的举动,所以他们的儿子明明(化名)一直由何母抚养。今年秋天,何母因为一起意外事故失去了生命。无奈下,何先生只能将两岁的儿子接回来,自行照顾。

  刚开始的一段时间,王女士的情况还算稳定,虽不能伺候孩子吃喝,却能陪孩子玩,偶尔还会露出属于母亲的温柔笑容。见此情形,何先生放心了,开始将儿子和王女士独自留在家中。

  可是两天后,当何先生下地回家,刚进门就闻到一股刺鼻的血腥味。他心下一惊,冲进厨房,就见王女士正用一把菜刀,切割孩子的手。而刚满三岁的明明,已经因为失血和疼痛昏了过去。一张血污的小脸上,还带着一道道未干的泪痕。

  这场景让何先生惊呆了,他感到一阵阵反胃,大喝一声:“你在干嘛?”

  闻言,王女士缓缓的抬起头,一张脸上布满了迷惑,她讷讷一笑,应道:“孩他爹,我在给你做饭呢。你看今天的笋子可嫩了。”说罢,又是一刀。

  何先生脑袋轰的一声,冲过去推开王女士,一把夺过孩子。被推倒在地,王女士突然发起疯来,竟持刀追砍何先生好几里地。何先生的后背,手臂有多处砍伤。要不是路上的邻居见到这骇人的景象,及时制止,恐怕何先生和明明都会葬身刀下。

  事后,明明通过救治终于没了生命危险,可是他的右手臂几乎整个被削了下去。守在病床边,听着孩子因为疼痛的声声哭闹,何先生的心除了疼、愧疚,就是深深的愤怒。

  当初介绍对象的时候,王家人曾保证过,王女士只是性格偏颇,有点神经质,并没有攻击性。结婚后,何先生虽发现王女士的神智极为迷糊,可两人孩子都有了,也就忍了。怎料竟害得幼子,小小年纪却险些命丧生母刀下。想到事发时的场景,他不禁感到后怕。

  于是,两个礼拜后,他找到王家,声称自己没法一面照顾孩子,一面照顾王女士,要求王家将人接走。谁知,话音未落,这个提议却受到所有人的强烈反对。

  他们说:“老婆是你的,你不照顾谁照顾。”

  他门说:“她就是再不对,也给你生了儿子,你咋能卸磨杀驴呢?”

  他们说:“你要是不想要,就把人丢山里去,别想把麻烦退回来。”

  他们还说:“你别欺负俺们老实人,告诉你,你取了俺家凤英(王女士)就得养着,别想送回来。”……

  王家人你一言我一语,话不相同,却是同一个意思。王女士这个烫手山芋算是粘上他了。被人群围在中间,何先生真是欲哭无泪,他觉得自己上了贼船。他说:“如果在几年前,俺妈还在,我可以伺候她。可是如今,俺妈不在了,她又不能看娃,还会伤人,我就是一根柴火两头烧。这日子可咋过啊?”

  抱头蹲在墙角,何先生心里悔恨的不得了,他多希望可以更正错误,让两人恢复成平行线。可是一个疯子,这婚可咋离呢?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如果何先生要提出离婚,则应出示相应的证据证明王女士的精神病婚后经久治仍不愈,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夫妻的生活,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判予离婚的。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本着有利于患病者治疗康复,慎重处理。对于一方患精神病后,对方确实尽到了夫妻间的义务,又确系久治不愈,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必须解决好精神病患者在离婚后的监护和生活安排等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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