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婚姻不幸携继子自杀,夫家向娘家索赔


  高女士坐在床沿,看着多日来第一次回家休息的丈夫,心中一片惨淡。她不明白,自己认真的恋爱,认真的对待婚姻,为什么会演变成今天这种局面。

  她是爱丈夫的,可是这份爱却被一纸离婚协议粉碎个干净。她心里积怒很深,有对丈夫的,有对婆婆的,更多的却指向一个十岁的孩子。她想,如果没有他,她的生活将是另一种景象。

  茫然间,她走到了隔壁房间,看着那个含着拇指酣睡的男孩,她惨然一笑,接着抱起对方坐在窗台上。风呼啸着,孩子的梦境似乎被打断了,他只来得急看清继母一眼,便在一阵天旋地转中失去了生命……

  高女士有很严重的精神洁癖,是典型的爱情至上者。因此,她先后谈了几个男朋友,可到了三十岁还没有婚配。两年前的一个午后,她在酒吧里认识了王先生。两人一见钟情,不到半年就步入婚姻殿堂。

  起初她的婚姻生活还算圆满,虽然丈夫是二锅头,还有个孩子。可高女士和继子相处愉快,婆婆也对她很好。为了能更好的照顾继子,她甚至答应王家母子“不生养”的要求。

  然而好景不长,婚后不久高女士见到了丈夫的前妻宋女士。她永远不会忘记,对方眼中带着笑意的算计。自从那次见面后,继子对她的态度变了,经常找机会作弄她。

  她感到十分烦恼,想要跟丈夫倾诉,想让他出面中止宋女士探视的权利。可她话还没说完,王先生就声色俱厉的指责她大惊小怪,根本不理她。更甚者,婆婆也对她的行为大家批判,直说她小心眼。

  今年春天,继子故意在高女士的进口香水里加马桶水,被她逮个正着。她忍不住,说了他几句。他就一撅嘴跑到父亲和奶奶面前,控诉高女士打他。而王先生根本不听她解释,上来就是一个耳光。

  这件事后,王先生带着儿子住到母亲那里,独留高女士一人守着空空的大房子。此后不久,她在街上看到王先生和宋女士带着继子吃肯德基的情形。他们一家和乐融融,让她觉得自己才是那个破坏别人婚姻的人。就在这天晚上,丈夫回家了,给她的却一张离婚协议书。他说,他无法调和她和儿子间的矛盾,只能选择儿子。听到这样的说辞,高女士的心死了,但她要在最后一刻,报复这家冤枉她,苛待她的人……

  高女士带着继子双双离开了人世,这对高王两家都是巨大的打击。得知这个消息,高母一下子中风瘫痪了。他们对女儿惨死难过,却无颜为她多说一句话。因为她带走的,是一个不过十岁的孩子。

  而王家母子呢,他们一夕之间失去了宝贝孙子、宝贝儿子。巨大的悲痛之下,二人怎肯轻易作罢,他们将矛头指向高女士年迈的父母。看着气势汹汹的昔日亲家,这对贫病交加老人该怎么办呢?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高女士属于自杀,她对其继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对高女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高女士已经自杀死亡,则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其次,王先生和高女士的父母为高女士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宋女士如果要索求赔偿,可以向王先生和高女士的父母索要,但应以高女士的遗产为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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