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态度硬 无辜伤者索偿难


  小赵是家中的顶梁柱,他有三个儿子,最大的12岁,最小的才7岁,平时都靠小赵平日里在面馆的工作来养家糊口。为了供孩子们上学,小赵平日里工作特别卖力,每日都是早出晚归。虽然工作辛苦,但是有小赵的辛勤收入,一家人的生活倒也过得其乐融融。

  谁料,这一日小赵回家特别晚,眼看已经临近半夜,小赵还没有回来。小赵的妻子等候多时,异常焦急。正在这时,家中的电话铃响了。莫非是小赵打电话回家了?小赵的妻子赶忙接起了电话:“是小赵吗?”

  “我是你们家邻居小王啊。”电话那头传来了另一个声音,“小赵在下班的途中被车撞啦!马上就送医院去了,现在是死是活还不知道呢……快去看看吧。”

  小赵的妻子一听,如同晴天霹雳,愣在那里。手中的听筒也不知不觉滑落到了地上……

  原来,小赵在回家的途中,遇到一辆正在转弯的大卡车。卡车的司机阿虎是个粗枝大叶的人,他一边开车一边在打着手机,聊得正起劲,完全没有注意到路边的行人小赵。说时迟那时快,小赵还来不及闪避,大卡车飞快的车轮就朝着小赵辗过去了……

  撞到了人的阿虎还浑然不觉,继续大声闲聊着。直到其他的路人开始大声喊叫,他这才惊觉,自己闯了大祸。

  小赵当即被送往了当地的医院。医生说,小赵的双腿受伤特别厉害,需要做多次手术,能有命已经不错了,双腿只怕难以保住。而要为小赵动手术,必须支付高额的手术费用。小赵的妻子当时就懵了:平时家中经济就并不宽裕,哪里还有那么多钱来偿付手术费、医药费?

  小赵的妻子希望处理此事的交警大队帮忙,向肇事司机追讨赔偿的款项,好支付这笔救命的钱。交警大队找来卡车司机阿虎并主持了调解,然而阿虎态度强硬,说最多只能给五千元的赔偿金。小赵的妻子心想,小赵的手术已经花去了三万多元,五千元的赔偿金怎够救人呢?但是阿虎拍着桌子道:“反正我就五千块钱,你拿就拿,不拿就算!”再也不愿赔钱出来了。

  面对这样的境况,小赵的妻子手足无措。交警大队虽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了阿虎的责任,但是面对蛮横的阿虎,调解人员也只有苦笑。

  小赵还有几个手术要做,家中的钱却已经不足以支付了。更何况家中的三个孩子还要上学呢!事情乱麻一样的交织在一起,她一个女人家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值班律师在听取了整个事件的情况后,给出了如下回答:
  第一,肇事司机应当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来承担赔偿的比例。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根据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二,小赵的妻子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在小赵痊愈后,对小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为所能够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小赵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伤残等级来确定的。
肇事司机的车辆应该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肇事司机声称没有钱赔偿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其赔偿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以赔偿的才由肇事司机来赔偿。所以小赵的妻子可以了解保险公司信息,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偿给小赵。
  肇事司机应当赔偿的费用还应当有小赵所抚养的子女的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小赵的妻子可以通过民事起诉的方法来索要赔偿金。她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肇事司机的基本信息、车辆所有人的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诉讼做准备。起诉时需要带好民事起诉状、身份证明、有关证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