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回家遇事故,保险理赔结果更添堵
年关将近,为了早日与家人团聚,石先生早早就结束了生意,准备回家过年。今年这个年对石先生来说,意义格外不同。在这一年里,石先生靠自己辛勤和努力取得十分优异的成绩,不但成功的还完了房贷,还终于如愿以偿地给自己买了辆新车。
坐在尚存皮革味的新车内,石先生的心情别提有多好了。就见他熟练的挂档, 踩油门,崭新的汽车像一只扑向天际的鸟儿,“嗖——”的一声射了出去。出了社区大门,看到宽阔的柏油马路,石先生不由的挂起笑容,轻轻的在心中哼唱着轻快的小调。
一个右转弯,他嘴角的笑容尚未隐去,一阵轻的几乎感觉不到的颠簸令他的神色一正。他赶紧停车,下车查看情况。就见自己的爱车与一辆奥迪十分“亲昵”的挨在了一起。暗骂一句倒霉,石先生抬起头看了对方一眼,似在询问对反的意见。
见此情形,对方脸色难看的开了口。第一句就强调这是一辆新车,接着开始指责石先生不会开车,然后就口若悬河的列出了一系列可能的维修,以及费用。听着一声声指责和一串串惊人的数字,石先生越来越不耐烦,暗道自己该不是碰着碰瓷了吧。想到这,石先生也不跟对方废话,拿出手机就报了警。
在勘察了现场之后,交警当场就下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书:石先生的车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对方的车无责任。为了尽可能不耽误回家的时间,石先生没二话,跟着对方的车就去了4S店,并支付了一系列修理费用。拿着一叠修理后的发票,他不禁有些悻然,可一想到自己之前为新车买的一系列保险,很快就把这件事踢出了脑海。
年后,石先生返回了工作的城市,做得第一件事,就是报险。本以为这件扫兴的事至此就算终结,没料到,真正闹心的事才刚刚开始。
石先生报险后不久,赔偿金就下来了,可是数额却与石先生整个维修费用相去甚远。看着桌上那薄薄的一叠钱,石先生不解的望向负责理赔的人,讪讪的说:“我可是保了全险”。对方似乎早就料到了他的反应,礼貌的一笑,指着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影印本,告知他他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是完全责任,只能按照这个标准赔。
听了这种解释,石先生更疑惑了,他拿起责任认定书,仔仔细细,一字字的读了一遍。不解的问对方,事故现场就两个人,对方无责任,不就等于自己全责吗?听到这,对方爱莫能助的叹了口气,一句“规定”将石先生的话死死的堵在了口中。
面对这样的理赔结果,石先生郁闷极了,他觉得自己被保险公司给忽悠了,当初承诺的倒好,可是真到了理赔时,就拿出各种借口推脱,如今还玩起了文字游戏。看着那纸认定书,石先生暗下决心,将来如果再发生类似的事情,一定要看着交警写认定书,一个词的差别可是好几钱块啊。
律师建议其次,石先生如果交付了第三者责任险,则可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机动车一方对事故负有责任,不论责任大小,保险公司都应该按照交强险限额规定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再次,石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交通事故责任书不合格为由要求交通协管部门出示新的责任认定书,如果法院通过申请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新的责任认定书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误买事故二手车祸事不断,因退货遇官司 [2010-02-25]
·预开新车遇事故,买方反悔撕合同 [2010-02-24]
·疲劳司机公务出事故,讨薪公司一怒拒赔 [2010-02-10]
·春节返乡遇事故,求偿无路被困医院 [2010-02-08]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