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返乡遇事故,求偿无路被困医院


  快过春节了,外地打工的人们纷纷往家赶,就盼着除夕夜可以和家人聚在一起。张先生和李先生也不例外,随着年关将近,他们的心也越来越焦躁,盼着回家见见父母、妻子、孩子。可是偏偏天不遂人愿,他们这厢急着往家赶,那厢老板却拖着工资不发。

  对于这些整年在外工作的人来说,这钱不仅是血汗,也是一家人明年生活的希望。没了这笔钱,回家对他们来说便是一种奢望。于是,为了被拖欠的工资,张先生一群人顾不上买返程的车票,找包工头、堵老板、上劳动监察大队,每天都忙得不亦乐乎。好不容易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事情有了着落。看着好不容易讨回来的工资,张先生和李先生犯了愁,眼看再过两天就要过年了,可是他们迟迟没有购票,这下钱有了,票却没了着落。

  无奈之下,张先生和李先生只能出高价乘坐客车回去。可是,二人路程赶不到一半,一场无妄之灾彻底打破了两人春节团圆的愿望。

  这天,客车在行驶了五六个小时候,突然一位乘客高喊肚子疼,想要上厕所。闻言,司机赶忙将车开向距离最近的一个休息站。刚停车,那位客人就飞一般的冲了出去。看着他狼狈的身影,车内的乘客不禁暗自好笑。紧接着似被感染般,不是觉得饿,就是也想上厕所。

  就在张先生和李先生出洗手间朝车走去时,一辆没有减速的黑色轿车,呼啸着将张先生剐倒。众人被这一幕惊呆了,直到一声尖叫响起,人们才像解了魔咒那样,躁动着将昏迷的张先生送进了医院。

  经检查,确诊张先生两处肋骨骨折,还有轻度的脑出血迹象,需要入院治疗。站在急诊室外面的李先生闻讯傻到了那里,他们两个民工,身处在这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到哪去筹这笔医药费呢?

  沮丧的握着手中的包裹,李先生似做了重大的决定般,毅然走向了收费处。两人一年以来辛勤工作的报酬就这样没了。

  第二天,在交警的陪同下,肇事司找到了李先生。告知他,经交警对事故现场的勘察,确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基于这种状况,肇事司机愿意赔付两万元作为医药费。听到这个消息后,李先生不禁松了一口气,为朋友的医药费有了着落欣喜不已。

  可是,令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在陆续为张先生存了一万元医药费后,对方的赔偿竟没了音信。眼看着张先生就快断药了,李先生拨通了肇事司机的电话。电话那端一听,李先生是来要钱的,及不耐烦的说:“病不是都快好了吗,脑出血不是已经止住了吗?那还要什么医药费。”

  听到这种回答,李先生愣住了,半天才犹豫的回道:“交警在时,你说了陪我们两万的。”闻言,对方嗤笑道:“我们当时赔多了,你要是不满意,就去找交警啊。”说罢,摔上了电话。

  电话里忙音一声接一声的响着,一下下敲打着李先生的神经。无奈下,他找到了当初处理这件事故的交警队。可是对方也是一副爱莫能助的态度,连说自己只负责调解,对方如果拒赔他们也没有办法。与其与他们纠缠不休,不如去找保险公司来得实在。

  不明所以的李先生只得拨通保险公司的电话,可是他们却以需事主报险为由,回绝了李先生的索赔要求。

  躺在病床上,看着自己的朋友整日愁眉不展,四处奔波,刚刚开始恢复的张先生很快意识到出了什么事。这日,看着陪护的李先生一大早就准备出门,张先生叫住了对方,说:“别去了,没用的,咱们还是出院吧。现在也没啥大事儿了,骨头断了回家养也一样。”

  走到门口的李先生闻言停住脚步,眼神难掩悲戚,当日为张先生办理了出院手续。可是结账时,医院的账单仍让两人面露难色。一场意外下来,两人的工钱不但搭了进去,最后还欠了医院六千元。而此时,张先生和李先生已经身无长物,连回家的票钱都没了着落。

  颓丧的坐在医院门口,两个人为难极了,他们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王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强制要求对方即肇事司机支付医疗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王先生可以带其父亲去相关医疗机构做个伤残等级,要求对方按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对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的,王先生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