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司机公务出事故,讨薪公司一怒拒赔
老赵是个退伍兵,刚退伍时因为文化素质不高,一直找不到一分满意的工作。为此他曾一度急白了头发,就在他走投无路之时,朋友的引荐给了他新的希望。对于许多城市青年来说,这并不是份多好的工作,可对于老赵来说,能当上这家企业的车队司机,已经是意外的惊喜了。
时光荏苒,不知不觉五年过去了,当年那个被人们称为“小赵”的老赵,已经有了一票徒弟。同样的,当年那份得到工作的满足与欣喜,也悄悄的发生了变化。一种城市特有的贪念,悄然的在老赵心中滋生。
他对现在的生活不满极了。截至目前为止,他仍是城里人口中的外乡人,臭司机。一家人仍然挤在窝棚一样的房子里。最令他无法忍受的,女儿上学仍要交赞助费。从各个方面,老赵都觉得自己的生活陷入了危机,亟需改变。那么他该怎样改变生活呢?思量许久,他将答案指向了“钱”这个字。
为了钱,老赵几乎放弃了自己所有的休息时间,在下班后,还要帮人开夜车。没过多久,老赵上班时就出现了精神不振的现象,经常开着车就打起瞌睡。
这天,窝在车里昏昏然的老赵,突然被一阵阵的敲窗声吵醒了。抬眼一看,竟是车队队长,他赶紧坐起来,将自己整理一番,这才缓缓的打开车窗。
看着犹自睡眼惺忪的老赵,队长忍不住叹了口气,对于这个要钱不要命的员工,他是可以理解的。任谁摊上那么一大家子人,也得把命豁出去赚钱,所以大多数时候,对于老赵稍嫌怠慢的工作态度他都会睁一眼闭一眼,甚至会下意识的维护他,尽可能不给他派活。
可是今天,队上的司机不是请假,就是跟领导出去了。上面秘书科的人又要他们把一份紧急文件,送到市里开会的老总手上。无可奈何之下,他只能找到窝在角落里打呼噜的老赵。将文件递到对方手上,队长仍不放心的千叮咛,万嘱咐。
老赵只是随意的应了一声,一脚油门就冲了出去。这天也奇怪,平时鲜少有人问津的小路堵得厉害,大家就像一排排乌龟一样缓慢的向前移动。被夹在中间,老赵进也不是,退也不是,只能一脚油门一脚刹车的往前蹭。没一会,忽悠忽悠的车就成了他的摇篮,原本就朦胧的眼睛更是不听话的往一起粘。就在朦胧间,前方的道路豁然开朗。老赵摇了摇头,一脚油门冲了出去。
几乎就在同时,马路旁一个等待绿灯的老人,蹒跚着走到了老赵的车前。“砰——”的一声闷响,老人就像一只巨大的筒子一样砸倒了老赵的车玻璃上,随即滚了下来。一刹那间,老赵知道自己闯了大祸,他飞快的跑下车,就看老人颓然的倒在血泊中。
那一天对老赵来说是黑色的,那一天对老人的家属而言是悲伤的。因为是公务撞死了人,公司和车队承担了赔偿责任。想当然,老赵被停职了,等待最后的处理。这一拖就是两个月。两个月后,就像他猜想的那样,他被开除了。
离职之后,老赵的生活陷入噩梦之中。因为出过事故,晚车的工作没有了。没有了经济来源,妻子只好带着女儿回到乡下。他也从那间狭窄的出租屋中搬到了鸽子笼大小的廉价地下室。似乎受到诅咒一般,灾难还远没有结束。
兴许是气愤老赵出了这样恶劣的事故,兴许是不想在巨额的赔偿后再承担任何费用,车队报给领导的老赵的处理方案,迟迟没有得到批复。没有批复,财会就不会结算老赵的薪水。于是,在老赵贫困交加之际,那最后一笔的工资却迟迟没有发下来。
为这事,老赵四处求爷爷告奶奶,可是事情始终没有着落。紧随而至的事情,更是让他连死的心都有了。
这天,老赵刚出门,迎面就接了一拳。抬头一看,打自己的竟是当初那个受害老人的儿子,这让本想还手的老赵立时泄了气。在连续挨了几拳后,那名青年拎起他的领子,骂道:“你个混蛋,撞死我爸爸不算,连起码的丧葬费你都不给。”说罢又是几拳。
这话听得老赵云里雾里,他觉得两人之间一定有什么误会,忙拦住对方准备出拳的手,问道:“怎么会不赔,我这是公务事故,公司应该赔的。”对方一听,甩开他的手,冷道:“公务事故,你们领导说了,你之前早就被炒了,那天是偷着从公司开的车。因为认识没追究你责任,但是绝对不会替你赔偿的。”
这席话像冰一样冷冷的扎进老赵的骨头,他明白公司这么做是想把责任撇干净。那笔拖欠自己的工资是别想要了,就是这笔巨额赔偿,恐怕也要由自己担着。想到这,这些日子来的委屈纷纷冒了出来,他决定去公司理论一番。
谁知刚进车队,就被队长叫进办公室。看着面前憔悴的老赵,他不禁叹了一口气,说:“找、找、找,告诉你工资没了就认了吧,你偏不听,这回上面的领导生气了,要你自己赔那笔钱。”
“可我那是公务事故啊。”老赵辩驳道。话音刚落,就见队长哧笑道:“公务,你有什么证据。”说罢,摇着头拿出了一份解聘书。
看着解聘书上的日期,老赵吃惊的不能言语,那竟是事故发生前的一个月。颤抖的看向队长,仿佛是在询问:他该怎么办啊?
律师建议其次,根据《劳动法》规定的条款,老赵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老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工资及赔偿金。如果因用人单位一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应支付双倍的工资。
再次,受害者儿子在未弄清事情缘由的情况下打伤了老赵,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老赵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医药费用。
法律依据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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