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夫妻遇车祸,索赔无门
在某镇一间昏暗狭小楼房里,一个手臂上缠着纱布的中年女人颤颤巍巍的端着一碗药走向床边,床上躺着一个满身伤痕昏迷不醒的男子。那个男人是她的老公,几天前两人同乘一辆摩托车出了车祸,因为没钱医治只能回家,幸好妻子的伤势较轻,勉强还能照顾男人。
躺在床上的王老汉和他妻子王婶俩人都是下岗职工,每月凭着几百块的生活费艰难度日。事发前几天,经人介绍王婶找到了一份打扫卫生的工作,待遇还不错,只是离家较远,王婶和王老汉俩合计,家里有两旧摩托车,修修估计还能骑,王老汉决定每天接送王婶上下班,谁料到还没过几天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事发当时,王老汉刚接到妻子,骑摩托车走到一个十字路口,他准备抢在这个绿灯结束前通过这个路口,虽然信号灯已经变黄,他还是加快了速度。谁知此时突然从旁边冲上来一辆满载着小猪仔的三轮车,只听见“哐”的一声,王老汉连同王婶一起被撞飞了出去,王老汉当场昏迷不醒,王婶也倒在地上动弹不得。
好心人帮忙报了警,不一会,救护车和交警大队都赶到了,医生把俩人抬上了救护车呼啸而去。
王老汉勉强捡回了一条命,但却依然昏迷不醒;王婶的伤经过处理后虽无大碍,但行动也很不便,勉强着照看着王老汉。
住院的第三天,医院的一张催款通知单使王婶的境况变得更加窘迫:之前三轮车车主垫付的一万元押金用完了,现在必须续交押金五万元,否则医院将停止用药。
王婶回家东拼西凑的交了押金,但是一周之内还是用完了。王婶没有办法,她想:我们被撞成这样,三轮车车主肯定有责任啊,这医疗费他们怎么能不管呢。
于是王婶通过交通队找到三轮车车主,毫发无损的他一脸无辜的样子:“我已经帮你垫了一万,还向我要钱?你们找交通队问问去,主要责任在你们啊!”
“主要责任在我们?你酒后驾驶还非法拉人,你没责任?”
“你别血口喷人,我哪有酒后驾驶,我哪有非法拉人,你拿出证据来啊!”
“我们交通队说理去!”
原来事故发生后王婶虽然动弹不得,但是意识还是清醒的,当时路边围观的群众很多,她听见了人们七嘴八舌的说到了三轮车车主是酒后驾驶并且非法带人的。
王婶硬拉着三轮车车主来到了交通队,不去还好,这一去差点把王婶气晕过去。交通责任认定书上把责任全都推给了王老汉,事故原因是王老汉闯红灯还有骑摩托车带人!三轮车车主酒后驾车和非法带人这事就根本没提!
王婶找交通队的人理论,根本没有人理会。王婶想找到一个当时在事故现场的人为她作证,但茫茫人海去哪里找呢,更何况她还要照顾昏迷不醒的王老汉。
无可奈何的王婶只好把王老汉从医院接回家,于是就出现了故事开头的凄凉一幕。
回家之后王婶边照顾王老汉边搜集有关的资料,她发现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竟然是三轮车车主的姐夫!怪不得呢,这起车祸被他们颠倒了黑白,再想着病床上的王老汉,王婶是欲哭无泪。
王婶要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怎样才能帮王老汉夫妻俩讨回公道呢?
律师建议
法律依据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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