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遇鱼饵,司机被钓称不再做好人


  张先生开了一家小餐馆,为了方便每天早上进菜,他从朋友手里买了一辆二手面包车。

  车买没几天,一个住在他楼上的邻居就找上门。她姓邵,是某私营企业的白领。虽然名号挺好听,却是个每天早起挤公车,一个月挣不到两毛半的普通上班族。随着夏天的临近,公交车上的环境愈发恶劣。在得知张先生买车后,希望他能在每天进菜的时候,载她一段。并提出按月给张先生一笔路费。

  张先生一合计,觉得这是个不错的买卖。既可以给自己找个说话聊天的伴,又可以省点油钱,于是欣然答应。

  就这样过了两个月,张先生的邻居又找来一个人,称是与自己劈车费的。这时,张先生所在的城市正大举规范运输,严打黑车。他虽然觉得自己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是黑车,可万一被警察逮到了,也是晦气,起了拒绝的意思。但邻居软磨硬泡,又赶上上班高峰,他只得点头答应,并声明下不为例。

  没想到,他为了这一点头,肠子差点没悔青了。那个突然造访的乘客,竟然是警察的托。走没多远,一辆辆警车就拦在他面前……

  这件事后,张先生的驾驶证被吊销了,车牌被吊销了,就连那辆上货用的小面包车业也被扣了。面对这一切处罚,他大叫冤枉,指着那名陌生的乘客问:“我说过不载你吧,我没跟你收钱吧,你为啥不解释清楚,为啥害我呢?”

  他的吼声震耳欲聋,却没人搭理他,警察拿着罚款单说了“要想拿回车,先交一万元罚款。还得办个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听到这,张先生就纳闷了:“我的面包车就拉个菜,早晚接送个人,怎么能算公交车呢?”

  但事情至此,他百口莫辩,处罚决定一下来,他不照办就休想拿回车。面对这种种,他也只能感叹,好人不能做啊!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张先生对于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对方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先生要找到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非法运营,自己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载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如果张先生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张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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