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工作大半年 ,拖欠工资民工无处讨要


  每年的春节期间,车站里到处拥挤着浩浩荡荡的农民工队伍,石先生就是其中一员。家住河南的石先生,为了供养一家老小的吃穿用住,背井离乡,去了南京打工。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建筑工地的活,石先生决定踏踏实实的工作,好攒下一笔钱带回家去。最初的两个月,工钱还能按时发放,可是好景不长,包工头对工人们说,工地急需资金周转,工资要缓两个月才能发放。这批工人都是些外来务工的老实人,觉得包工头是他们同乡,应该不会骗他们,况且这么大一个工地在这,工程也还在进行中,不会说跑就跑,所以也就安心继续干了下去。

  谁知,转眼到了年末,已经到了回家团圆的时候,拖欠了半年的工资仍然没有发下来,石先生等一批工人只好去找包工头讨要。包工头却说,开发商没有支付工程款,公司就没有给他钱,所以他也发不出薪水。眼看辛辛苦苦的血汗钱没了着落,石先生的等真是急坏了,跟包工头理论没用,于是他们就去当地建委、市政府上访,也没有结果,眼下只好两手空空的回了家。

 律师建议
    1.向劳动部门投诉并申请法律援助。进城务工民工,如用人单位(个人)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最快捷、方便、经济的手段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处理,对于克扣工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可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未能及时解决,民工可直接向务工地或家乡居住地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对为民工维权服务,手续简便,基本不收费或收费低廉。部分省市还专设了法律咨询热线,为民工铺设绿色维权通道,只需一个电话,就有专业律师帮助讨薪。
  2.收集相关证据依法提起维权诉讼。民工在遇到工资拖欠投诉时,应该注意收集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应妥善保管合同原件,没有签订合同,应该寻找证人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同时,应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及被举报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对方拖欠工资、违背法律法规的事实。同时,还应记住诉讼有效法律期限,一般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发生两年内。若没有以上书证,至少要有在一起打工的其他同事证人证言。法院对于民工欠薪纠纷专设有绿色诉讼通道,不仅案件诉讼费可申请缓交或减交,没有文化起草诉状,还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书记员记入笔录即可。
  3.向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等同时追讨。民工追讨建设领域欠薪困难重重,主要症结是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层层拖欠,本案正是如此。法律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所以,支付民工工资,不仅是带工老板的责任,同样是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的共同法定义务。法律将矛头直指工程项目部和开发商,较之开发商的暴利,民工们不用担心执行难的问题了。
 法律依据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拖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民工可将带工老板、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共同作为被告起诉。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应立即支付,还应按克扣或者工资金额50%至1倍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保障部门还可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