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离职一样可以得到补偿金
陈先生是一名刚刚走入社会的新新人类,满怀着远大的志向和抱负考入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陈先生于今年年初成了该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但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该公司的效益一直都不好。为了避免自己被公司裁员,陈先生做事更加谨慎小心。
然而,就在陈先生转正后不久,他突然收到了公司的退职通知。为此,陈先生曾多次与部门的主管人员进行沟通,都被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拒绝了。最后一位与他相熟的老员工告诉他,他是公司新一批裁员下的牺牲品。得知这件事后,陈先生郁闷了好久。但是一想到公司也没有办法,只好用时运不济来安慰自己。谁知陈先生不但没有就此否极泰来,更让他郁闷的事情却接踵而至。
就在陈先生办理结算和离职手续时,发现公司只给了自己当月的工资,而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他本以为是结算的人搞错了,于是将自己的疑问告诉了负责结算的人员,却被告知他是由于“不能胜任”被裁退的,因此不能享受正式员工的退职待遇。心中不服的陈先生当即与结算人员理论起来,他认为自己在就职期间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更没有犯过任何严重的错误,并且在离职前一个月就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应该享受正式员工的退职待遇。听到陈先生的据理力争后,结算人员便以“上层决议”为借口,拒绝了陈先生的要求。
愤怒的陈先生为自己遭到的不公平待遇十分生气,打算找公司的“高层”理论。却始终没有得到回应,最后更是连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了。身陷愤怒中的陈先生决心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可是他要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建议 公司提出陈先生因为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后不予补偿的主张,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陈先生在被公司裁退后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因此,陈先生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该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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