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提成”成泡影,公司称制度改革


  程女士是一名会籍销售人员,2003—2006年间一直在某美容中心工作。但是由于该美容中心的营运出现严重问题,濒临倒闭,程女士只得提出请辞。辞职后程女士在朋友的推荐下进入另一家美容会所工作。这家会所是某知名美容公司的分支机构,实力非常雄厚,待遇也很不错。对于这份新工作,程女士感到十分满意。

  2007年,这家会所为了能乘上奥运经济增长的东风,将营业额提升至新的高度,对内推行了一系列新的管理政策。其中最令程女士兴奋的,是公司为了提升员工的工作热情,将按照每个员工会籍的销售量,在年底发放高额提成。凭借着多年的销售经验,干劲十足的程女士在当年年末取得了优异的销售业绩。作为报酬,程女士也得到了公司给予的丰厚奖赏。

  然而好景不长,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这家会所的经营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为了维持营运,公司不得不给裁减员工,可是这一举措却没能阻止营业额的急剧下滑。看着会所原来的福利一项项减少,程女士产生了不好的预感。这年年底,程女士远在家乡的母亲要程女士回乡结婚,考虑到城里的工作越来越不稳定,而自己的年纪也已经不小了,所以这一次,程女士没有向往常那样拒绝母亲的要求,而是辞去了会所的工作准备回乡。

  但在程女士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现,对方仅仅支付了她当月的工资,并没有给她提成。对此,程女士向负责结算的人员提出了异议,但却被对方告知,由于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这项奖励政策已经取消了。听到对方的回答,程女士感到很迷惑,她不明白公司的政策变了,为什么员工都不知道,她觉得对方是在找借口克扣她的劳动报酬。于是当即,程女士就与结算人员理论起来。面对陈女士提出的种种异议,对方提出提成只是公司给个人的奖励,不算作陈女士的劳动报酬,可以随时决定停发。听了这话,陈女士对自己的立场犹豫了,当初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实没有提到提成的事情,可是对方后来明明承诺了,难道可以说改就改吗?她要怎样向对方讨回被拖欠的提成呢?

 律师建议
    程女士首先应该弄清当初公司发布的通知里有没有规定,提成仅限在当年发放,事后有没有发布停止支付提成的通知,如果没有,那么提成属于程女士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针对这种情况,程女士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公司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奖金,与公司本身的经营经营状况没有直接关系。除非公司申请破产,或者因为严重的经营不善,才可以通过工会、劳动部门备案,申请裁减工资,裁减奖金等一系列措施。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