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不得,职场“背奶族”遇尴尬
奶粉门事件爆出后,社会上对婴儿奶粉的安全性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因此,由强大的年轻妈妈组成的“背奶族”应运而生。她们上班时带上挤奶器,在休息时间挤奶,然后用最快的速度把最新鲜安全的母乳送到宝宝嘴里。
钟惠便是新兴“背奶族”中的一员,看着襁褓中熟睡宝宝稚气的脸上不经意露出的笑意,钟惠心里满满都是初为人母的幸福感,恨不能时时刻刻把宝宝抱在怀里。只是自己是个母亲了,要负起家庭的责任,多挣钱让宝宝生活得更宽裕。所以,三个月产假一休完就立刻返回工作岗位了。
重新开始工作后,困扰又来了。大家都知道母乳喂养好,但是钟惠是职场女性,不可能每天把孩子带在身边。最后还是单位去年做妈妈的同事小王给出了个主意。每天分个三四次,把奶挤好用奶瓶装上,然后由家里的保姆取回给孩子喝。办公室人多杂乱,钟惠还专门找了间放资料的小办公室挤奶。
可是这天,单位领导找到钟惠,说自己最近一段时间工作任务完成的效率不高。有同事反映说钟惠每天一个人偷偷躲在小资料室,一去就是好几十分钟,不符公司关于员工工作时离岗不得超过20分钟的规定。钟惠感到很冤枉,自己的工作一点都不敢耽误,怎么还有这种专爱“嚼舌头”的人。气归气,钟惠还是将情况解释,领导说:“你这种情况我们表示理解,但是单位毕竟是单位,还是以工作为主。你这样每天离岗好几次,对大家工作的积极性造成了挺大影响。还希望你自己有所取舍,务必改正。”
这家公司一向以对员工严格要求出名的。钟惠担心若是工作不让公司满意,签的合同还有不到半年就到期了,也不知道到时候会不会被人叫卷铺盖走人。
困惑的钟惠想到了自己前段时间常上的一个职场新妈妈论坛。到网上一诉苦才发现,与自己有相同困扰的人还真不少。有位有过相同经历的的网友告诉钟惠,国家对女职工是有“哺乳假”的规定的,大概就是说每天有规定的时间让母亲给孩子喂授母乳。想到自己的孩子,钟惠下定决心,要用法律的手段为自己和孩子讨一个说法。为了维护自己的“哺乳假”,钟惠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法宝律师建议其次,如果钟小姐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是由于钟小姐的过错,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理由。那么钟小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向其索要补偿金。
补偿金额的算法是,每工作一年补偿钟小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对方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无故的终止了终止了钟小姐的合同,则可以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他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信息·罂粟之殇(四:粉饰太平弘文做假帐) [2010-06-23]
·老人戳破假募捐,被推倒后数小时昏迷 [2010-06-03]
·偷梁换柱造假合同,机关算尽有何结果? [2010-03-25]
·开心度假悻然收尾,遇交通事故索赔无门 [2010-01-06]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