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颜祸水引纷争,英雄难做反累己
孙先生的文化程度不高,人又矮又胖,走在马路上远远望去,就像一个活动的皮球。无论在任何人眼中,孙先生除了脾气好,似乎没有任何优点。可就这样的一个人,却艳福不浅,前后交的几个女碰友,都是一顶一的大美人。看到这样奇怪的组合,人们不禁纳闷,是什么让这些美人对孙先生死心踏地呢?
答案很简单,又有点匪夷所思。没错,孙先生让美女痴心不已的是他的手艺,是出自他巧手下,一道道美味的甜点。然而最近,孙先生的甜点不见了,这让许多慕名而来的顾客不禁失望而归。也让他的现任女友高小姐满面愁色,天天看着男朋友缠满纱布的手发愣。
拆开男友的纱布,虽然高小姐已经尽量小心,但粘这血丝的纱布仍扯下他新长出来皮。十指连心,孙先生不禁疼得倒抽一口气。看到男友血肉模糊的手指,高小姐慌了,眼泪啪嗒啪嗒掉下来,嘟囔道:“这都什么事啊,怎么就让你摊上这无望之灾。”
说起孙先生手上的伤,他还真是受得冤枉。为了能和高小姐尽快安定下来,步入结婚礼堂,孙先生辞掉了西餐厅糕点师傅的工作,为了一千块钱的加薪,毅然在一家名不转经传的小蛋糕房干活。自从他来后,这家店面的生意十分红火,一连几次扩充店面,招聘新人。这里面就有故事的另外一位主角,宋小姐。
说起这位宋小姐可是位百里挑一的美人,孙先生长这么大,就属她是他看过最漂亮的女人,因此在工作之余对她格外照顾。宋小姐有个男朋友,是街面上的混混。前些日子,号称爱的轰轰烈烈的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分了手,可宋小姐的男友显然不肯就此罢休,几次三番上店里纠缠。
因为这人三不五时的闹场,店面的生意不禁受了影响,老板脸一天黑过一天,有事没事就找宋小姐麻烦。为了护着这个漂亮的女孩,性情温和的孙先生也没少和老板翻脸。这种行为在老板对他渐生芥蒂。
终于,在宋小姐男友再次大闹蛋糕店后,老板生气了,声称再有一次就炒掉宋小姐。这件事让她心里十分不好过,顿生报复的念头。她想,既然好说歹说撵不走,不如自己找几个道上的朋友帮帮忙,除去这个狗屁膏药。
于是,第二天,这家蛋糕店的四周出现了一群凶神恶煞的人。和往常一样,宋小姐流里流气的前男友,一步三晃的进了蛋糕店,笑嘻嘻的纠缠宋小姐。只是这一次宋小姐的神情十分平静,既不恼也不急,这不禁令前男友一头雾水。就在他想不出个所以然的当,门外的大汉闯进来,几个人合力将宋小姐的男友架走了。
本以为事情就此落幕,谁知半个月后,宋小姐前男友拄着拐杖带了一批人过来。进门后二话不说,一个眼神让人将宋小姐架走。见此情形,孙先生和老板自然不能坐视不管,都出来纷纷制止。然而这次,宋小姐的前男友,就像铁了心要将事情闹大一样,冷笑着挥起拐杖。
完全没有防备的孙先生被打倒在地,顿时失去了反抗能力。就在他伸直手臂要站起来的时候,一个夹着体重的钝物狠狠的压在他的拇指上,他不禁惨叫出声。老板见状,挥拳打向宋小姐的前男友,哪曾想这一拳引来四手。驾着宋小姐的几个人,立刻冲过来围殴他们。
在这空当,满脸泪痕的宋小姐冲出店外,引围观的路人报了警。得知警察来了,宋小姐的前男友立刻在几个手下的帮助下,逃的不见踪影。虽然老板满身瘀伤,但还都是些皮外伤,真正严重的是孙先生血肉模糊的手,仔细看去手背上竟生生少了块皮。后经医生诊断,孙先生拇指粉碎性骨折,食指无名指需要进行植皮手术。
这件事之后,宋小姐到底被老板炒了。而孙先生也被老板停了薪水,与辞退无异。手是厨师的第二生命,为了挽救自己的手,孙先生拿出全部积蓄进行手术。可是全用光了,手上的伤仍没治利索,还需要进行几次手术。
这时捉襟见肘的孙先生只能去求老板,岂料对方连话都不愿说一句,就扔过来一份协议,上书愿意给付三千元作为孙先生的医药费,此后发生的费用概不负责。看到这,孙先生迟疑的瞅着对方,好言相求,希望再加点。然而老板像是铁了心,挖苦道:“我早就说了姓宋的是个祸头,不让你管你偏不听。给你三千块钱算好的,知道吗,咱们连合同都没签,就我好心给你钱,搁别人不让你配电面损失就不错了。”说罢剜了他一眼。
看着桌子上的协议和钱,治病心切的孙先生只能抱着聊胜于无的心态签了字。
揣着那叠钱,走在回家的路上,孙先生的心里别提多苦了,直道好人难为。再想到今后的医药费,更是垂头丧气,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建议其次,孙先生所受的伤害应该属于工伤,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老板支付相应的医药费,并且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级别进行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孙先生所受的伤害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属于工伤范围,其老板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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